破產時委托人是否要為代理人的欺詐罪負責?

來源:楊清泉律師 時間:05/23/2014 瀏覽: 2431

你可能熟悉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最常見的是,當一個人指定另一個是他的代理人使用一般或特定目的授權書。委託人允許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使委託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若干交易。例如,A委托B幫A買房子。在行使給他的權力,B代表A簽了200萬美元購房合同,房子在亞凱迪亞。 B同意簽訂購房合同的10天之內向賣方支付100萬美元,其餘100萬美元簽署後30日內支付。A在30天只給150萬美元給賣家。賣方起訴,還有五十萬的余款。A回答,他不為這50萬名承擔責任,因為它是B,他的經紀人簽的合同,而不是他。是B與賣家簽合約,但A依然有責任要還五十萬即使A沒有在合同上簽字麼,B是以A的代理人的身份簽的合同?當然,A有責任,因為代理人的行為要委託人負責。這是基本的代理和合同法。

但是,讓我們改變這種狀況了一下。假設A是一個房地產經紀人,B他的銷售代理。B詐騙造成200萬美元的判決對B。A申請第7章救濟。原告對抗申訴,要求法院200萬將美元對B判決應放於A的破產不予免債,因為B是在當A經紀人時騙取客戶的。對投訴回應稱200萬美元應免債,因為他不知道B的欺詐活動。那麼A是否應該對B的欺詐行為負責?使得200萬美元,對B判決使A的破產不予免債?

Huh案例,上訴第九巡迴法庭上個月決定。本傑明Huh是有執照的房地產經紀人。他經營獨資經營使用DBA美國房產投資公司名字。 2004年8月,他注冊Amerity責任有限公司,但並沒有取消他的個人註冊的美國房產投資公司。傑伊•金,依靠Huh的執照,是Amerity和Huh銷售代表,在2004至2005年。阿尼爾Sachan遇見了金在2004年9月在美國房產投資公司辦公室討論一個潛在的收購日La Mexicana超市。金表示,超市每月從340,000元每月總銷售產生35000美元利潤。 Sachan簽訂以美國房產投資公司為銷售代理人和經紀人的採購合同。銷售結束後, Sachan發現該超市的銷售額比金曾說的要低得多。指控欺詐, Sachan將 金和美國房產投資公司在州法院告到法院。州法院批准Sachan的議案添加Huh列為被告,並進入了一個修正的判斷確定Huh是共同及個分別負責支付Sachan $913867美元。

Huh申請第7章救濟。 Sachan提出申訴,反對他的申索根據第523免債(一) ( 2 ) (A ) 。在加州中區破產法庭,審訊後,裁定Huh贏,發現金是Huh的經紀人,卻拒絕推諉金的欺詐給Huh。破產法庭發現,Huh從未與Sachan或Sachan的公司聯絡有關超市購買; Huh並未作出任何失實陳述對Sachan或Sachan的公司;金並未代表Huh作出任何失實陳述給Sachan;在出售前,Huh不知道超市的,所以也不知道超市是否創造利潤;和Huh不知道由Sachan購買超市,直到銷售結束後。 Sachan提出上訴。第九巡迴發現, “比委託人/代理人關係更多,需要建立一個欺詐例外來免債....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欺詐行為。 ” 

兩千零一十四年前,唯一的真神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心甘情願地遭受酷刑和死在十字架上,救贖人類原罪,因為他愛我們。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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