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法官判定兒童監護權的法律依據

來源:龐飛律師 時間:11/18/2014 瀏覽: 4635

在加州,法官判定兒童監護權問題,都是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的標准進行考量。那什麼是“兒童的最大利益”,加州的法院給出了兩個最重要的標準:

第一、 兒童健康、安全和福利因素(the health, safety, and welfare of children) - 這是法院最重要考慮標準。如果兒童的生活環境對成長不利,比如,家庭暴力,犯罪,性侵犯,酗酒,販毒用毒等等, 那麼法院就定會將子女/兒童判給另外安全、可靠、可以提供福利的一方。

第二、 兒童保持經常和持續性的和父母雙方接觸和相處將對兒童成長有利(children benefit from frequent and continuing contact with both parents)法官一般認為,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父母雖然因為性格、習慣或者理念不同而離婚,但是雙方如果繼續積極參與其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將對兒童的正常和健康成長及其重要。一個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需要得到母愛,也需要得到父愛, 兩者缺一不可。

根據加州法院的上述標準,法官在具體判定兒童撫養權案件中,考慮因素有些涉及父母,有些是關於孩子。

關於孩子的考慮因素有:1.孩子的年齡/性別/心理/情緒/綜合發展;2.孩子對父母各方情感的依賴程度;3.孩子適應家庭安排和學校環境的能力;4.孩子對父母一方的偏好,如果他們的法定年齡足以做出個人決定。

關於父母的考慮因素有:1.父母各方之前如何參與孩子的成長歷程; 2.父母各方的心理和身體健康、社交和經濟狀況等是否穩定;3.父母各方彼此合作的意願;4 .父母各方的居住地域,比如一方要海歸,一方要在美國生活。 5.父母各方是否有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歷史記錄。

所以,法官在判定兒童的監護權的具體案件時,會綜合考慮上面的所有這些因素和標準,來確定判給監護權如何分配可以實現兒童的最大利益。法官在一些判例中,已經明確表示,單單只是經濟能力佔優勢的一方並不會立即自動獲得監護權。父母各方必須能提供相關的證據給法官證明,孩子受他們監護符合該兒童的最大利益。提供哪些有利證據,如何爭取撫養權的過程,建議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龐飛律師編寫,轉載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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