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來自台灣的留學生戴維在某著名社交網站上結識了同校的女生朱迪,相似的興趣愛好使兩個人很快成為了好朋友。在交往了三、四個月之後,朱迪漸漸發覺不同的成長背景造就了兩個人不同的性格和處事方式,認為戴維並不符合自己心中理想男朋友的標準,便漸漸開始與戴維保持距離。
樣貌出眾身材高挑的朱迪,向來很吸引男孩子的目光。沒過多久,朱迪便開始和另外一名追求她的男生肖恩走到了一起,他們常常成雙入对地出沒在校園裡。看著自己心儀的女生和別的男生有說有笑,戴維心中很不是滋味。適逢週五,本來約好一起吃飯唱歌的朱迪忽然打來電話推說自己身體不舒服,想要在家裡休息。善解人意的戴維只好作罷。但他又想藉此機會表現一下,便去之前兩人常去的餐廳買了朱迪最愛喝的雞湯,開車去探望朱迪,想給她一個驚喜。
沒想到,當戴維來到朱迪家樓下的時候,朱迪卻給了戴維一個“驚喜”。原來,無巧不成書,朱迪此時正從家門口踱步出來,穿著一條露背的性感短裙,蹬著高跟鞋,戴著一副精心打扮過的妝容,正朝另一部停在旁邊的跑車歡笑著招手——顯然證實了之前的身體有恙無非只是打發戴維的藉口,朱迪正要和追求她的肖恩一起出去酒吧跳舞消遣。面對這樣的場景,戴維一下子怒火中燒,扔下手中的雞湯,憤憤的衝了過到了朱迪面前。激動的戴維衝著朱迪大吼,認為朱迪欺騙自己的感情,背著自己和別的男生幽會,讓自己名譽掃地。然而朱迪對於戴維的忽然出現毫無預料,雖然心裡有些覺得對不住戴維,但又不想在肖恩面前丟臉,便反駁戴維說自己有充分的人身自由,而且彼此之間並非男女朋友的關係,戴維無權限制自己和別的男生交往。這時愣在一旁的肖恩才緩過神來,意識到這正是英雄救美的好時機,便主動衝上前去當在朱迪和戴維之間,警告戴維不要傷害朱迪。這一舉動令戴維更加惱火,他將對朱迪的憤怒一下子轉移到了肖恩身上,認為是肖恩的出現才破壞了自己和朱迪之間的感情。激動的戴維冲回自己的車中,拿出放在後備箱裡的棒球棍,指著肖恩說道,“朱迪是我的女朋友,你敢跟她在一起我就打斷你的腿!”肖恩覺得情勢不妙,便叫朱迪趕快上車,準備開車逃跑。沒想到肖恩的動作還是慢了一拍,車子開動之前,後車窗被戴維掄起滾球棒打了個粉碎。氣急敗壞的戴維回到家中仍然怒火未消,登錄到某著名社交網站,發站內私信給肖恩,“你要敢偷我的女朋友,我就殺了你!”
事後第二天,經過家人和朋友的勸導,戴維慢慢平靜了下來,絕意和朱迪從此一刀兩斷。但警察卻忽然出現在戴維家中,以涉嫌致命武器襲擊罪和恐嚇威脅罪兩項罪名逮捕了戴維。
分析
加州刑法245節規定,用致命武器攻擊罪(Assault With Deadly Weapon)是指民眾非法使用武器攻擊他人而造成他人受傷。武器的定義很廣泛,除了槍械,如手槍、來福槍,用汽車撞人的汽車,家暴案件中使用的刀、磚頭、剪刀,中餐館員工打架而使用的廚房工具,或與別人打架而使用的拳頭等,都可以當做致命武器。
加州刑法 422節(California Penal Code 422 PC)規定,恐嚇罪指對被起訴人以進行當前的傷害來恐嚇他人,並且犯罪嫌疑人有意圖並且確實引起他人的恐懼。如果檢訟方能夠證明全部以下要素,被起訴人可被認定犯有恐嚇罪:第一,被起訴人故意恐嚇非法殺死或對他人施加嚴重身體傷害;第二,被起訴人通過語言,書信,或電子通信手段進行恐嚇;第三,被起訴人希望自己傳達的訊息被理解為恐嚇,並且意圖使自己的訊息被被害人收到;第四,恐嚇的訊息必須是明確、立即、無條件的,並且具體的指出犯罪嫌疑人有實施執恐嚇內容的意圖。第五,恐嚇的內容的確造成被恐嚇人為自己或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而恐慌;並且第六,他人的恐慌是合理的。
由此定義可見,加州刑法典對於認定恐嚇罪的標準很低,重點往往並不在於揚言之人是否真的會實施殺害或傷害行為,而在接收到恐嚇信息的人是否擔心自己的安全受到了威脅。若恐嚇罪名成立,被告可面臨十六個月到三年的牢刑。
教訓
年輕人遇事較容易激動,如同此案中的戴維,事發當時並未有意圖實施殺人,但往往只圖一時爽快而口不擇言,如此禍從口出,因一時激動說錯話遭到刑事指控,若被定罪而留下犯罪記錄。很不幸的是,這樣的悲劇經常會發生在華人家庭中,主要原因是華裔家長過於著重對智商方面的培养,而忽視教育子女如何處理感情及人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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