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密蘇裏州聖路易斯縣大陪審團做出弗格森槍擊案警察威爾遜免於被起訴的決定,引發民眾抗議及爭議,大陪審團也成為傳媒的報導熱點。不少讀者也許對大陪審團還不大了解,我們在一個月前的網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中,曾簡單介紹過大陪審團與陪審團(有時也稱小陪審團或普通陪審團),本文想在此進一步詳細介紹有關大陪審團與陪審團的區別與分工,以便讀者對美國司法的立案、審案、判案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1913年大陪審團調查波士頓旅館大火案(照片:國會圖書館)
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陪審團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憲法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都對陪審團做了規定,奠定了陪審團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陪審團分為兩類,一是大陪審團,一是陪審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大陪審團與陪審團分別擔任不同的角色,概括起來看,兩者有如下六大區別:
一,大陪審團只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而陪審團則既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又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因此,在案件審理方面,陪審團“涉案”更廣。
二,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案、判案過程中,大陪審團只負責立案,而陪審團則負責審案以及判案。也就是説,大陪審團只負責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陪審團則在大陪審團做出立案的決定後,才在審案過程中,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證詞,並由此做出判案決定。從這個分工看,刑事案件能否立案,由大陪審團決定(在個別情況下,如果大陪審團決定不予立案,但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説服法官立案,但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大陪審團決定不立案,則表明大陪審團認為當事人無罪,比如弗格森槍擊案,大陪審團經過詢問60多位證人的證詞後,認為警察威爾遜屬於正當防衛,因此不予立案;相反,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立案的依據及充足的理由立案,也並不等於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有罪,必須在立案後交由陪審團審理,由陪審團決定。
三,大陪審團採取“一團審多案”的工作模式,而陪審團則採取“一團審一案”的工作模式。無論是大陪審團還是陪審團,均由18歲以上公民採取隨機抽籤的方式擔任。不過,大陪審團一旦組成後,有一定的任期時間,在這個任期內,對管轄範圍內的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做出審理判斷,因此往往要審許多案件。比如負責審理弗格森槍擊案的大陪審團,在弗格森槍擊案發生前就已經組成,因此其組成人員的挑選與弗格森槍擊案完全沒有關係;而陪審團則不同,大陪審團決定立案後,檢察官便對被告予以起訴,由法庭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只審這一個案件,專案專審,審完解散。根據案情的不同,有些案件,幾天就可以結案,有些則會耗費數月,比如20世紀90年代中的著名世紀大案辛普森案,審理時間超過九個月。
四,大陪審團在審理是否可以立案時,沒有法官在場,也沒有律師在場,只有檢察官及證人,由檢察官提供及解釋證據,並傳喚證人,不向公眾開放,整個過程保密,大陪審團成員的名單也是嚴格保密的,這樣就保證了大陪審團在立案審理時,可以排除外界干擾,不管總統、社會名流、意見領袖、傳媒或大眾有什麼看法,都不會影響陪審員們的獨立判斷;而陪審團審案時,則由法官主持法庭秩序,被告、原告、律師、證人可以出庭,同時向公眾開放,親友及一般人都可以旁聽,屬於公開性質。
五,大陪審團在審理是否立案時,可以向證人發問,而陪審團在審理案件時,大部分的州規定陪審員不得發問,只能由律師提問,陪審員的職責就是聽取控、辯雙方律師的發問以及證人的證言,然後做出自己的判斷,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六,大陪審團在做出是否立案決定時,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不必全體一致同意;而陪審團在做出刑事案判決時,採取一票否決的方式,即必須全體同意才能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在民事案判決時,可以有例外,但也非常少見。
來源:http://iipdigital.ait.org.tw/gate/big5/blogs.america.gov/mgck/tag/-ifbase4-base24-JWU3JWFiJThiJWU2JWExJTg4/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