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程序詳解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01/05/2015 瀏覽: 13927

目前,美國各州都承認"無過錯"離婚方式,使離婚更簡捷,且減輕了離婚雙方道德倫理上的自責,將美國的離婚率推上了一個新高。加州由於人口、環境、經濟等眾多因素,成為美國離婚一大州。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今天為讀者詳細介紹加州離婚程序,從遞交離婚申請到等待法院判決書的所有環節,幫助讀者有一個清晰的瞭解。當然,具體到每一對夫婦的離婚還是存在稍微不同之處的。

離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提?离婚一方配偶???“申?人”(Petitioner),而?方???“答?人”(Respondent),遞交申請書后申請人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答辯人送達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但在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離婚申請書,因此一般並不存在送達程序。

在普通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正式開始於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日。自該日起,需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系才可以完全終止,雙方當事人也才會獲取再婚的權利。而在簡易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開始於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說,在簡易離婚程序中,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計算。在加州,申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申請,答辯人必須在30天內應答,以告知法院自己願意配合并接受法律審理程序,即使30天內不應訴,法院也仍然會在答?人缺席的情?下進行離婚程序,在此提醒讀者,單方面離婚在美國是成立的。

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後,离婚?方會就小孩子的監護與探視權、子女及配偶贍養費、律師費、財產分割?成离婚??(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在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書后,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在下達離婚判決時,法官會要求離婚申請人出席法庭;而當申請人沒有出席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下達離婚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簽署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無需出席法庭。
 
一些較為複雜的離婚案件中,離婚雙方會要求檢查對方資產及收入文件,這一過程被稱為“發現程序”(Discovery)。要完成發現程序,確定相關的具體信息,可能會需要當事人一方回答對方所提的一些書面問題,或向對方出示相關文件以供審查,或向法院書記員提供證據。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後,法庭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

加州離婚程序是比較複雜的,如果“發現程序”結束,離婚一方就會申請開始正式庭審程序。然而,在正式庭審之前還會開一個會議,離婚雙方及雙方的律師都會到場,盡可能在庭審之前達到許多問題上的一致性,這一會議叫做“強制和解會議”(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如果會議順利沒有多大爭議的話,法院審理將會採納這次和解協議(Marital Settlement Agreement)的內容到離婚判決當中。

庭審中,雙方律師將會出示證據和論證,由法官來裁決結果。離婚律師將最終同意文件交給法院,法官最終簽名,六個月的等待期一到,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離婚則正式生效。無論是看似簡單的簡易離婚還是複雜的訴訟離婚,建議都有必要諮詢專業律師,避免不必要的彎路和損失。


本文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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