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關係,賀秀娟律師會接觸到很多徘徊在婚姻十字路口的當事人,而大部分的“幕後黑手”就是讓人恨得牙癢癢的“小三”:
案例一
先生在美國一家世界500強中排名前20的高科技公司任職,妻子是全職太太,先生自詡深諳“高科技”之道,而認為妻子是對高科技一無所知的“傻瓜”,與公司的女同事利用“高科技”堂而皇之地談情說愛,妻子無意中知悉一切,十分震驚、傷心,明知先生已爬上了“小三”的床,回來還扮好丈夫和自己親熱,但因經濟不能獨立、孩子尚且年幼,為了不讓先生有任何藉口,雖然向賀律師訴苦,說出離婚意願, 卻只能選擇暫時裝傻隱忍。
案例二
多年前夫妻二人都在美國的時候,妻子就發現先生有外遇,便央請賀律師辦理離婚,先生不肯,而妻子也尚未真正做好離婚準備,所以暫緩。但多年來,先生在外面一直跟同一個女人繼續來往 。妻子去年再度致電賀律師,準備把離婚提上日程,但因時間太倉促(當事人要回臺灣),檔來不及準備,沒有進行。雖然先生還口口聲聲表示仍愛妻子,卻與“小三”藕斷絲連。不久前,這位妻子再來信來電, 請托賀律師辦理離婚,但言談間,賀律師覺得這位妻子對先生仍然有情,且如今已屆耳順之年,在臺灣工作,兩個孩子也都大了,離婚與否也沒差太多,所以勸她還是不要離婚。
案例三
移民美國的香港男X,多年前就已結婚育有一子,沒離婚時就追求一名來自臺灣的有夫之婦A(育有一女),後來X委託賀律師辦了和原配的離婚手續。A後來也離了婚,兩人就順理成章、明正言順地繼續交往,還一起買了房子,就這樣,X父子和A母女住在一起了,但A一直不肯和X結婚,因為給第一次婚姻搞怕了。有一天,A在上班時約賀律師見面,賀律師見她一臉憔悴,探問下得知,X經常赴台公幹,跟臺灣公司女同事B發生外遇。因為X和A並未登記結婚,財務獨立,X把房子留給A,自己搬出去了。
時光荏苒,X很久沒有聯繫過賀律師,直到七八年前,X找到賀律師,說他再婚了,請賀律師幫他的新老婆(即B)和她的一雙兒女辦綠卡。兩年前,B幾近崩潰地跑來找賀律師——X搞上了她的弟妹,弟弟和弟妹離了婚。經賀律師分析 ,B決定不離婚(當然,X與親生兒子關係疏遠,但對她的一雙兒女卻視如己出、愛護有加,應該是她作出這個選擇的原因之一),但做了份婚後協議,將房子轉入自己名下。最近,X又有了狀況,但 她平靜多了,沒繼續來找賀律師。X向B坦承,他無法放棄那種快感,和喝酒用藥是一樣的。
類似的案例在當今社會比比皆是,不勝枚舉。而面對“小三”,原配有的選擇啞忍,有的選擇離婚,有的選擇和“小三”鬥智鬥勇、周旋到底,展開婚姻保衛戰。賀律師注意到,在最後一種需求的作用下,“‘小三’勸退師”應運而生,勸退“小三”的招數也是五花八門:金錢、離間、甚至美男計/美女計等。不過,賀律師認為,勸退了“小三”還會有“小四”、“小五”、“小六”……“笑貧不笑娼”的大氛圍令諸多拜金的“小三”向著有錢人(有些甚至只是所謂的“有錢人”)“前仆後繼”,所以,婚戒圈不住配偶,婚書擋不住“小三”,這和“鎖用來‘防君子不防小人’”是一個道理。那麼,出現“小三”,婚姻亮紅燈,原配到底該不該放手呢?儘管,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盡相同,不過,從總體上來說,賀律師給婚姻當事人以下
建議:
1. 盡一切可能保持經濟獨立:
即便是家庭主婦/夫,都要保持不與社會脫節,隨時可以獨立生活。這一點,除了面對狹義的“小三”而選擇離婚必備之外,還有面對廣義上的“小三”即生活中其他的天災人禍時都很重要——“生存”是第一位的。
2. 經濟獨立,生存有了保障,再來談情感道義:
從道義上看,先排除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出軌配偶有心理疾病而不自知,比方說案例三中的香港男X,如果他是“性癮者”但他自己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就要想辦法讓他見心理醫生,治癒之後,或可破鏡重圓。除了這樣的特殊情況外,有“小三”的人就不配再說“愛”,因為他/她對原配和“小三”都是不負責任的,而且如果真愛,就會坐懷不亂,“小三”就無立錐之地。
單從情感上來看,有人說:“婚姻就像一個關著門的房間,沒人知道裏面是髒亂的還是整潔的,等到打開門,發現裏面是亂七八糟的,有的人就會走進去,很用心地將房間收拾打掃得十分整潔,有的人則半途而廢,去開另一道門,但誰又會知道下一個房間會是髒亂的還是整潔的呢?”“小三”是“房間髒亂”的一個因素,如果對出軌配偶仍難斷情絲,那麼可以嘗試挽回,將“房間收拾打掃整潔”;但若情已逝,勉強在一起對彼此都是折磨的話,那麼不如放手,還彼此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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