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憲法明令禁止無理搜查、扣押和逮捕,同時任何人均享 有不得自證其罪的特權;除非特殊情況,任何人非經法官批准簽署 的逮捕令、搜查令和扣押令,不能被搜查扣押或逮捕,否則獲得的 一切證據都被稱為「毒樹之果」,不能用於刑事審判證據;如果非 法證據被採用、導致定罪,可以上訴推翻。此外,警察也不能隨意 滯留盤查任何人。
「米蘭達(Miranda)」忠告,是指警察在扣押逮捕過程中,必須 在訊問之前,做出以下陳述: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 都能夠而且並將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訊問之前,你有 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訊問 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雇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 師。
司法實踐中,「米蘭達」忠告是由美國最高法院在米蘭達案件中 確定的。1963 年,一名叫米蘭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時沒有被告 知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的權利,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初審法 院依該證詞判刑;其後該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裁定該 案違憲,發還重審。此後,美國警察在逮捕嫌犯後,都須按照米蘭 達內容進行警告。
「米蘭達」忠告基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的權利,即「無論 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 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 得充作公用。」
與「米蘭達」忠告相關,源於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賦予的人 權,警察不能隨意滯留、盤查、扣押任何人,即「人民對其人身、 住宅、文件和財產享有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該權利不得侵 犯。除非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以宣誓或者代誓 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人或物,否則不得發出搜查 和扣押令。」
民眾在遇到被警察干預時,需稍微冷靜思考一下自己所享有的法 律權利,以對事態進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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