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超過六個月 應申請延期居留

時間:06/01/2015 瀏覽: 3169

問: 

我申請的是旅遊簽證,這次是第二次到美國來,旅遊簽證一次最多待六個月,我是3月25日下午到達的,入境時給了我六個月的期限,到9月24日。但是我的返程機票買的是25日上午的,不知能否申請多停留一天,如果可以的話要怎麼做?

答: 

一般來說,旅遊簽證每次來美可待六個月,在這期間若想多留可要求延期 (extension of status)。但移民局目前公布的網站上顯示 I-539 延期非移民簽證身分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的申請要八個月左右,因此當你的六個月期限到期時,移民局可能在還審你的延期申請。這時,你可以選擇留在美國等待延期申請的結果,等待期間身分是合法的。只要移民局批准,你就可以繼續待在美國,一次延期最多可再待六個月。

但如果移民局拒絕你的延期申請,則你在美國的逾期居留時間就要從一開始旅遊簽證入境所給你的期限開始算,因此應特別注意不要讓自己在美國逾期居留超過180天,否則離境後三年之內無法再進入美國,這是在法律上的規定。因此在理論上,如果你沒要求延期而只逾期一天就離開,在法律上是沒有三年不能入境的懲處的。但因畢竟有逾期停留的紀錄,仍有可能影響以後的簽證申請或入境。因此,如果你不能改機票,仍建議你遞交I-539表格要求延期。

文章來源:http://www.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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