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離婚,小孩的生活費如何計算?夫婦之間的贍養費是否必然是丈夫支付太太呢?
(1)小孩生活費(Child Support)
小孩的生活費,由兩大因素決定,一是父母與小孩的共住時間(custodial time),二是父母的收入。若是一方主要帶小孩而收入又遠較另一方低,另一方要支付小孩的生活費可達至稅前收入的三成。“收入”不限於固定月薪,長期的超時補薪,傭金,或非工作上的收入亦會計算在內。假若是自雇人士或做生意,就較難準確證明其真正收入。法官一般會先審查報稅表上申報的收入。若要反駁對方實際收入遠超過報稅收入,提證在於反駁一方。筆者曾經辦一個案,父親是做生意的。筆者向父親的銀行徵調(subpoena)帳戶月結單,匯款及開票記錄,發現很多現金帳。筆者在法庭上以銀行記錄質疑父親報稅收入遠低於真正收入,要求法庭委任專業會計師(forensic accountant)審查父親的生意收入。法庭接納我方要求委任會計專家。在審視父親公司的報稅表時,法官以公司可借貸父親數萬元,等同父親有過數萬元的流動資金(cash flow),連同父親的工資一併用來計算小孩的生活費。結果父親要支付他意料之外的小孩生活費,原因是法官計算的“收入”是他報稅收入的三倍!
(2)贍養費(Spousal Support)
很多華人抱著傳統觀念,以為離婚時必定是男方支付女方贍養費。事實上,加州離婚法對待男女是平等的。筆者曾經辦一個案,太太是家中的經濟支柱。離婚的太太很氣憤說,寧願花錢打官司也不會支付對方一分一毫。客戶的不理性,完全不能接受筆者的客觀分析,筆者退出後,她花了龐大的律師費對抗,法官仍命令她要支付贍養費給對方。贍養費的計算分兩個階段:一是離婚案件仍在候審期間的臨時贍養費,二是離婚最後審理(trial)判決的長期贍養費。臨時贍養費的計算方式與小孩的生活費是使用同一個電腦方程式,主要用雙方的收入來決定。長期的贍養費,法官要按照法律規定考慮多方因素,包括雙方的健康狀況,賺錢能力,曾否資助對方的事業發展等。長期贍養費不等同永久,除非雙方協議不設期限,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終生贍養費的,因為加州離婚法有明文規定夫婦離婚後要學習自給自足(self-supporting)。一般來說,十年以下的婚姻,贍養費是婚期的一半時間。十年以上的婚姻屬長久婚姻,法官就要依法考慮以上提及的多種因素。
<此文由黃麗華律師提供。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本文的目的是提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能用作法律意見。讀者的個案,應諮詢律師。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