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數個查詢,不約而同問配偶與小孩在海外居住,自己想小孩回加州定居,有什麼法律途徑把小孩帶回來。查詢者與配偶當然出現了婚姻危機,但又未至於離婚。本文只集中加州家事法的法律程式,不評論父母能否在小孩所在地作類似申請。
若夫婦仍有婚姻關係,一方是很難要求法庭審理小孩的撫養問題。所以,若要法庭命令配偶帶小孩回加州,首先應向法院申請離婚。
筆者曾辦的離婚案件就發生類似情況。
客戶多年來帶同小孩一直在中國居住工作。由於分居多年,客戶決定申請離婚。配偶口頭上事事答應,但真的把離婚協議交給他,他卻事事刁難,不肯簽署。客戶假期過後與小孩一起回中國。配偶就發難,向法庭申請命令配偶帶小孩回加州,並申請全面撫養權,理由是他從不同意客戶帶走小孩。小孩在加州出生。法庭判決有審理權,並命令客戶在規定時間帶回小孩向法庭報到,並判予配偶對小孩有臨時撫養權。客戶無奈只好辭掉工作與小孩一起回流。後來經過法庭委任專家評估(custody evaluation),專家向法庭報告兩名小孩(另一名小孩一直與父親同住)與母親關係較融洽,與父親關係十分疏離,所以建議父親小量探視權,直至與父親關係改善再評估應否增加。擾擾攘攘爭訴了一年多,對方達成協議離婚。客戶又可以帶小孩回中國定居了。
另一案件中,客戶與配偶在辦理離婚,期間客戶帶小孩回海外老家送殯,沒有按雙方同意的日期依時回來,激怒配偶,向法庭申請緊急(ex parte)命令客戶帶小孩回加州。法庭判決客戶必須于規定時間帶小孩回加州。
讀者要明白,父母對小孩擁有共同權利,假若一方反對,另一方是不能擅自帶小孩往外國。案情嚴重的可屬拐帶(child ab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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