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筆者雖是離婚法律師,但絕不鼓吹離婚。相反,筆者成長于華人家庭,深受華人倫理思想薰陶。筆者常常勸喻客戶,若夫妻關係未至於完全破裂,不應因一時衝動就要離婚。
此系列文章的構思,是基於很多客戶在結婚時不曾想到有離婚的可能性,所以沒有完善規劃及準備,一旦要離婚變得束手無策。筆者辦理離婚案件多年,希望透過此系列的文章,與讀者分享一些辦案經驗及離婚法的常識,作為參考。
最近幾年,婚前協議書在華人社會開始流行起來。這可能是大家認清一個事實:加州每兩對夫婦就有一對離婚,離婚機率如此高,亦有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筆者曾就此議題發表文章。這篇文章的重點在於與讀者分享一些已有婚前協議書而在離婚時仍有爭議的案情。希望讀者閱後會對婚前協議書更能深思熟慮後,作明智決定。
客戶與女方都有前段婚姻的子女。為了保障婚前財產,客戶前往中國大陸與對方登記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書,訂明雙方保留自己財產,即使婚後仍各自規劃管理自己的婚前及婚後財產。客戶未有事前諮詢法律意見,就草草簽訂一份內容簡單的婚前協議書。婚後女方在等移民批准,客戶看中一房子就買下來,並以單身名義(single)持有業權(title)。客戶與對方的結婚只維持短暫數年就分居,客戶提出離婚。對方卻向法庭提出婚前協議書無效的論調,理由是這婚前協議書不符合加州離婚法規定,例如沒有讓對方有七天時間考慮而在登記結婚前一天簽訂等,後來雙方協議離婚,法庭不必就婚前協議書作出裁決。
至於分居或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書的有效性亦受到同樣考驗。筆者處理過一宗案件,對方與客戶在臺灣簽訂離婚協議書。對方“回流“加州再次在加州法院申請離婚。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成為關鍵。由於按臺灣法例,協議性的離婚協議書不必經過法院審受理及蓋印章。當對方在加州重新提出離婚,筆者代表客戶以當事人在外地已離婚為由要求撤銷對方的離婚申請。法官要求客戶證明臺灣的協議書是有法律效用的離婚。法官從審視協議書的翻譯本,認為協議書似是分居協議,所以無從決定是否當事人已在臺灣,按臺灣法規定完成有效的離婚程式。另一宗是客戶在中國大陸與配偶簽署分居並分配財產協議,其後全家移民後客戶在加州提出離婚,對方反駁在中國大陸的協議是無效,還指責客戶在已婚情況下用“單身”身份買房子是詐騙。要求按加州離婚法平分客戶的財產。
以上案件反映一個現實:即使有協議書,對方亦可以反口要求推翻或不承認在法律上的有效性。這就猶如簽了合同仍會有違約的可能。但有書面合同總好過沒有或口頭承諾。若要更大保障協議書的法律效用,首先內容及程式必須合乎法規。筆者經常被客戶要求準備婚前協議書,讓仍然在海外的未婚夫或未婚妻簽署。筆者必警戒如此情況下簽的婚前協議書很有機會被推翻,理由是對方沒有法律代表,又欠缺法律常識,更甚者若對方不通英語,就更有理由推翻。所以,若讀者要與未來的配偶簽訂婚前協議書,在內容及程式上絕不能草率行事,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更應要求對方有律師代表,以求公正。
有了婚前協議書,對方必須按協議書處理婚前婚後的財務及管理資產。筆者發現客戶簽訂婚前協議書後,日子久了,就忘記此協議書的存在,在結婚後財務及資產上都與對方的有不少混在一起。此類不明智的行為自然削弱了婚前協議書的有效性。所以,若讀者有訂立婚前協議書,必須如身體檢查般定期檢查並遵守協議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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