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若有小孩,離婚時要同時處理小孩的撫養權(child custody)及撫養費(child support),若一方需要另一方支付贍養費(spousal support),離婚時亦要一並處理。
假如夫婦就以上議題達成協議,並把協議交由法庭蓋章,法庭蓋章後就成為法庭命令(Court Order)。若夫婦不能達成協議,而法庭就以上議題作出裁決,這裁決就是法庭命令。
若要支付的一方沒有能力支付法庭命令的贍養費(spousal support)或撫養費(child support),怎辦?
以下是筆者綜合辦案經驗的心得及建議:
1.不應停止支付,尤其是撫養費。雙方都要嚴格遵守任何法庭命令,否則屬藐視法庭(contempt)。欠付撫養費有十分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美國護照被吊銷,加州駕駛証被吊銷,甚至要負上刑事性的忽略兒童(child neglect)刑責,更甚是所有欠款有法定10%利息。
2.可嘗試與對方溝通協議,若對方願意減免,雙方必須簽署書面協議更改原來的法庭命令及訂明生效日期,再交由法庭蓋印才算有新的命令。新的命令生效後,要支付的一方便可按新命令的金額支付。筆者接觸無數案件,要支付的一方以為有口頭協議就主動減免費用,誰不知口頭協議沒有法律效用。即使有書面協議亦要起草為新的法庭命令交由法庭蓋章才有法律效用。筆者建議讀者就減免法定贍養費/撫養費的問題,必須諮詢律師,依正確法律程式處理。
3.若與對方無法協商,或協商後無法達成協議,要求減免的一方就應向法庭提出申請(Request for Order)要求更改原來的贍養費/撫養費用(modification of spousal support/child support)。所有向法院的申請必須提交表格及陳詞,並提供足夠理據証明經濟條件產生巨大變化,導致不能支付原來所定的贍養費及撫養費,並要向法院支付申請費,法院會排期開庭。申請後必須由第三者交予對方有關申請復印本。對方在法定時間內可向法院作書面回應。法院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及理據後,裁決定是否允許減免申請。若申請獲准,法庭會訂下新的法定贍養費/撫養費及生效日期,由生效日期開始申請人可按新命令支付贍養費/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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