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食品批發商A 公司自2003 年至2005 年,一直供貨給餐館連鎖店。雙方的交易方式是 B 餐廳向A 公司電話訂購,A 公司送貨上門牌號碼 ( 連同帳單Invoice ) 到B 餐館,B 餐館簽收後有30天時間付款。之前一直正常訂貨付款,時間長了,B 餐館開始 “賴帳”,A 公司多次電話書信催付,B 餐館均以 “生意不好,遲下定會全部付清” 為由拒付。時至 2005 年底,積欠共計 $ 85,000。A 公司終於忍無可忍,決定求助於本律師樓所幫忙追債。
伍律師詳閱 A 公司提供發貨單的帳單 ( Invoice ),應收款項記錄 ( A/R ),B 餐館的簽收單、付款記錄、支票及雙方的來往信函,確定欠額無誤,且證據確鑿,再衡量B 餐館一再拖延的表現及置A 公司之利益不顧的行為,決定馬上採取行動,到洛杉磯高級法院告B 餐館其老板C 先生違約及欠款不付,索償$85,000貸款、利息及所有訴訟費用 (律師費、法庭費、證人費、翻譯費、取證費等 ),B 餐館及C先生收取訴訟後,不但不承認責任,還反告說貨品有短缺兼質量有問題,並聲稱A 公司的股東D先生違約及欺詐,聲稱 “ D 先生在2003年將B 餐館賣給C先生時騙他說B 餐館當時沒有任何欠債,實際上卻欠了A公司$30,000貨款,還有B 餐館的生意及盈利根本沒有D先生說的那麼好 ”。
D 先生否認指控,原因是在餐館買賣合約上明確寫明 “ 從交易完成日起,所有B 餐館存留的貨存、設備、工具、傢俬及應收款項 ( 約值$ 30,000 )歸C 先生所有,而C 先生負責付清B 餐館所有存留欠債,包含未付貸款。
伍律師看穿B 餐館及C 先生想借藉此反告來強迫A 公司撤銷官司的技倆,建議A 公司及D 先生不要手軟,堅決將官司打到底。A公司及D先生也有同感,遂與對方展開了長達十個月的搜集證據、庭審及準備過程。期間經過法庭指定的調解員調解 ( Mediation ),因雙方分歧太大而爭執不下,最後終於開庭審判 ( Trial ),經過三天的審理,法官裁定A公司勝訴,命令B 餐廳及C先生支付A先生 $85,000貸款,訴訟費$36,000及利息$11,800,同時撤銷對D先生的指控,一個月後,B 餐館付款全數 ( 註:如果不準時付清,會有年利率10%的利息加到判決總額上 )。 A公司時分滿意本律師樓服務及審判結果,馬上推介了其同行E公司給本律師樓。向B 餐館追討$15,000逾期貸款,這次B 餐館乖巧了很多,在收到本律師樓催討信十天內,就如數付清$15,000 (E 公司同意免掉利率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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