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們夫妻辛苦積聚一些財產,唯一的女兒卻染上賭癮,雖有互惠遺囑,仍怕他日女兒會輸光我們的血汗;也怕我們或有長期醫護之需時,只有被迫耗盡財產才能申請享用公援,因此想成立信託,但不知哪種更適合我們的需要,請指教。
答:
雖然藉互惠遺囑,可以安排將遺產放入屆時才成立的信託或托管基金內,按所定分派計劃,提供您女兒的日常所需,如居住、生活、醫藥、正當康樂等開支,以免揮霍,但卻不能解決您所擔心的問題──既能合法地保留財產,又有資格享用公援。目前,療養院費用每年達數萬元,甚為驚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選擇可取消或不可取消信託。
可取消信託(Revocable Trust)
顧名思義,是設立信託者於在生之年,可以隨意取消信託或修改信託內容,對信託擁有絕對控制權及完全的自由度,行使方便;第三者及所有政府單位,視這類信託名下的財產為設立信託者的私有財產,故所得保障相對有限,債權人可以追討其中的財產,也不享有遺產免稅的好處。因此,您女兒的債主,仍然可以追討她藉信託而享有的財產;而您夫婦,也不能合法享用公援,因為長期療養服務這類公援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私人名下財產額極低。縱使日後配偶之一去世,其名下信託便成為不可取消信託,政府福利也會有三至五年的追溯期,因此仍不夠資格享用低資產者才可享用的各種公援。
不可取消信託(Irrevocable Trust)
在一般情況下,簽署的條款包括財產分配及指定的信託人,絕大部分都不能修改或取消。因此,財產已循正式法律手續,由私人名義轉進另一獨立法律個體──不可取消信託,具有獨特報稅號碼,每年以獨立名義報稅及繳稅,與私人分割且無關。第三者及相關政府單位,不能將這類信託資產視為設立信託者的私人財產,故不可追討;並且轉移等候時間足夠後,政府也不能再追溯這些被轉移的財產,而只能據其私人名下資產來釐定是否合格享用公援。
在信託文件的部分條款中,可訂下針對類似以上顧慮的條文,獨立信託人(Trustee)會按其責任,不受外來壓力,拒絕動用信託內任何資產,盡力保障資產,進而維護受益人(設立信託者及其指定受益人)。這種保障,不同於可取消信託。
不可取消信託的信託人,會否任性專橫地漠視或犧牲委托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不必擔心,法律規定:信託人必須盡忠職守,不論收費或無酬,務要對委托人提供專業服務,否則可被撤換。此外,不少州通過法例,允許在信託文件中設立信託監管者,有權撤換信託人。如此,亦多一重保障機制。
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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