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如何保護個人的隱私

時間:06/02/2016 瀏覽: 12334

美國早在19世紀就確立了對民眾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礎,普通法對侵犯隱私權做了定義,其中包括:對隱私空間的侵入,竊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公開的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應當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承擔責任。

洛杉磯時報的一項調查顯示,75%的受訪者認為美國的媒體侵犯了民眾的隱私權。隱私權牽涉到道德問題,也涉及到法律問題,媒體在報道和傳播資訊時是否侵犯到民眾的隱私權,可從幾個方面來看。

第一,侵犯個人形體或精神上的隱私。這類案件涉及到最多的群體就是名人,如娛樂界名星、體育明星等。美國法律對媒體在這方面的約束是,記者可以在公共場合和公共事件中採訪或拍照個人。私人住宅及內部活動和私人公司,若未經當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許拍攝。中小學學生以及18歲以下犯罪少年的拍攝,對媒體有著較嚴的限制。

對名人私人生活的偷拍在美國絕對是侵犯個人隱私權,章子怡和男朋友在私人海灘的畫面被偷拍當屬此列。美國最有名的偷拍被判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例是 Galella v. Jacqueline案。美國前第一夫人賈奎琳改嫁希臘船王后,自由攝影師Galella利用長焦鏡頭偷拍賈奎琳在私人住宅的畫面以及肯尼迪小孩在私立學校中的鏡頭。法院在判決中裁定Galella的行為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判決Galella不能近距離接觸賈奎琳,必須與賈奎琳保持25英尺以外的距離,與肯尼迪的小孩保持30英尺以外的距離。

第二,媒體不可發表和透露使個人難堪的個人生活行為。媒體發表新聞中有關個人的資訊應是有新聞價值的,如一個女公職人員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遊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這名男朋友的資訊,媒體可以涉及到。但如果這名女公職人員從男朋友處傳染上愛滋病,通常媒體不宜發表這位男朋友的資訊。

第三,虛假報道也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在Centrell v. Forest City Publishing C0.,案中,美國Forest City Publishing C0.,出版的一本雜誌在一篇報道中描寫了一名大橋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記者採訪了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報道中卻以採訪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義發表了新聞。美國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並獲得6萬美元的賠償。

第四,企業利用名人效應,移花接木,也可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NBC午夜脫口秀著名主持人強尼卡森從1957年主持該節目後,每晚的開場白都是:“這是強尼”。1983年,密執根一家生産移動馬桶的公司將新産品命名為:“這是強尼移動馬桶”,並在傳媒上大打廣告。強尼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這家公司侵犯了強尼的隱私權。

美國是一個法律訴訟最多的國家,大眾傳媒也不例外,經常會受到法律訴訟上的挑戰,最著名的案例是1996年,NBC因在新聞報道上的誹謗罪被判賠償原告1000萬美元。

民眾對大眾傳媒誹謗罪的控告主要是要保證他們的名譽不受到損害,而新聞自由又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在兩者之間如何保持平衡,美國一系列的案例裁決基本上明確了此間的界限。

通過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案和Gertz v. Robert Welch案,對侵犯隱私及相關的誹謗罪控告可分為三個群體層面。一是公職人員(尤其是政府官員),二是公眾人物,三是普通民眾。

對公職人員而言,基本上是在大眾傳媒的監督之下,換句話説,對他們的隱私保護最弱。美國總統、甚至總統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長、國會議員等的私生活,媒體的披露往往不觸及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總統克林頓與陸文斯基的緋聞案以及小布希的女兒未到法定飲酒年齡卻飲酒和酒醉駕車的事例。

公職人員如控告媒體誹謗罪時,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媒體明知有關資訊是虛假的,但仍予以發表;媒體嚴重失職,即不管資訊真假與否仍予以發表。

對於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在上面已作了介紹,偷拍是最明顯的隱私權侵犯。對於個人名譽的保護,在法庭上,公眾人物需證明媒體是蓄意發表錯誤和不實的新聞,而僅僅證明媒體發表的新聞是錯誤和不實的是難以勝訴的。

對於普通民眾,美國法律給予了最大範圍的隱私權保護。私人住宅(這當然也包括公職人員、公眾人物)外人未經屋主同意,決不可踏進一步。即使是警察,如無法院開出的搜索證,也不可以直接闖入民宅。   

對普通民眾給予的最大範圍隱私權保護體現在法律訴訟上,普通民眾對媒體提出誹謗罪的控告成立,只需要在法庭上證明,媒體發佈的新聞是錯誤和不實的,媒體在發表這些新聞是疏忽對新聞事實的調查。

來源: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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