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雇主是爺,在不涉及違反民權的情況下,雇主可以隨時解聘員工,即使雇主與員工簽有合約,雇主仍可以合法地解聘員工。當然雇主在解聘員工時要有一些合法理由。如果雇主發現雇員向政府管理機構舉報公司違法行為,或是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採取報復性解聘,是屬於違法行為的。有些州規定,雇主解聘員工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只要合理,解聘就被認為是合法的。
那麼什麼樣的解聘理由是合理的呢?通常情況下,下列理由可以被視為合理的理由:
1、員工不服從公司的分配或上司的命令;
2、員工在申請工作時沒有如實填寫資料,提供一些不實的個人信息;
3、員工無故曠工或上班遲到;
4、員工工作效率低下;
5、員工缺少工作能力;
6、員工工作粗心大意,經常出差錯;
7、員工在工作時間睡覺;
8、員工違反公司工作安全規定或條列;
9、員工騷擾同事,給同事造成很大困擾;
10、員工偷竊公司財務;
11、員工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
12、員工在工作場所聚眾賭博;
13、員工在工作場所酗酒、吸毒;
15、員工在工作期間犯罪等。
上面列舉的只是雇主解聘員工時經常用到的一些理由,在很多情況下,雇員只要觸犯了上述中的一條,雇主就有理由將其解雇。在加州,雇主解聘員工不需要任何任何的理由,法律上也沒有規定雇主解聘員工時要預先通知。有的雇主會提前一個月或更長時間通知雇員將被解聘,但這只是出於一種人道的考慮,許多州並沒有硬性規定雇主必須這樣做。那麼,在實際生活中,美國的雇主們是如何解聘員工的呢?下面,我們不妨看看一些解雇員工的具體事例。
前不久,堪薩斯州一個小鎮的一名員警被解雇了,原因很簡單,他在當地消防站的冰箱裏拿了一瓶啤酒喝掉,這回員警變成了小偷(警局的警員和消防站的消防員都在一個樓裏辦公)。當然這個理由有點小題大做,如果這名被解雇的員警下回找工作時,告訴雇主他是因為偷喝了一瓶啤酒而被炒了魷魚,相信會有雇主同情他的。而這裏的問題時,消防站冰箱裏為何放有啤酒,是不是有更多人在工作期間喝酒,而這些人應不應當被解雇呢?唉,喝什麼酒啊。
華盛頓郵報解雇一名專欄作家的理由更有點不可思議,網上貼了一張這名專欄作家在派對上喝醉酒的照片,這張照片是兩年前拍的,而且是在工作之餘,與工作沒什麼關係。進一步說,在照片中,這名專欄作家也沒有什麼令人尷尬的行為。但華盛頓郵報堅持它們解雇這名員工有理,因為這樣的照片令報紙的形象受到傷害。當然這種事在秘魯決不會發生,因為該國最高法院裁決,雇員在工作期間喝酒,老闆不能解雇員工。這真是說你行,你就行;說你不行,行也不行。
每一個人都可能出現上班遲到的事,但如果不是經常遲到,公司老闆可能不會吹毛求疵。一名員工臀部受傷,看完醫生後拄著拐棍上班,由於行走不便,上班晚了8分鐘,結果就被公司解雇了。看起來這家公司老闆心挺恨,這名員工也挺冤。既然有病,為何不請病假,既可以在家休息,又可以照領工資。窩囊啊!
在工作期間打架,那肯定是不想要飯碗了。漢堡王連鎖店有兩名員工也不知結下了什麼梁子,居然在上班期間大打出手。在這時候就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兩個人統統走路,要打架回家去打。打吧、打吧,使勁打!
幹什麼工作都得有點職業道德,而在美國服務行業工作的人有一條鐵律,不論顧客如何混蛋,你不能也混蛋,既不能同客戶吵架也不能謾駡客戶。一名911緊急電話的接線生也不知哪根筋出了毛病,接線就好好的接吧,不知怎麼搞的,居然還跟來電話的人鬥起嘴架,一個大男人罵女性顧客是婊子養的,那結果還有好嗎。人家即使是婊子養的,與你何干,你這一說出來,不僅沒有文明禮貌,還把自己打發回家了。活該!
如今臉譜、推特和微博(http://t.sina.com.cn)流行,但在這些新玩意上說話可要留神。一名小女孩在微博上說她工作很辛苦,這份工作令她討厭,結果她的老闆看到了,二話不說,既然你討厭工作,那就別幹了吧。另一名員工休假在家,在微博上隨心所欲講起公司的事,這當然犯了忌諱。所以說,在高科技時代,還是小心為好,禍從口出啊!
一名年輕人在紐約市政府工作了六年,有一天市長路過他的辦公室,看到這位年輕人在電腦上玩撲克牌遊戲,市長立即下令解雇這名員工,而且還不付解雇費。你說這賣電腦的不是害人嗎,電腦裏幹嗎要裝上撲克牌遊戲軟體,存心不讓人家安心工作!
現在這手機可牛氣了,啥事都能幹。拍個照片、上上網,傳個短信、跟小密調調情,方便的很。一名法庭速記員天生愛美,法庭開庭時她大概閑得無聊,無聊就生非,不好好打字記錄,反而是把自己當成模特似的,用手機猛給自己拍照,拍了照還要傳給自己的好朋友。最後法官發現了這個秘密,好吧,那就請小姐回家去當模特吧。
美國社會不提倡見義勇為,遇到殺人放火之事挺身而出也許會給自己帶來麻煩。佛羅里達一家餐館的一名服務生在上班期間看到一名被女性受到攻擊受傷,他立即放下工作去幫助這名女性。好人沒得好報,這家餐館的老闆下令當天就解雇了這名助人的服務生。而在沃爾馬商店擔任警衛的一名員工看到有顧客從商店裏拿東西沒付錢,他就去追這名顧客。按道理這是負責的表現,但公司卻堅持公司雇員在對待從商店裏偷東西的顧客有明確的條例規定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這名警衛並沒有按照公司的規定去做為由,把他解雇了。看起來好人難當啊!
加州的一名居民在申請工作時,雖然各方面條件都很好,但由於他在心理測試中拒絕回答有關性生活的問題,結果不被錄用。目前美國每年有200萬人在申請工作時被要求進行這種測試,有的工作甚至要進行測謊,通不過者自然就被淘汰了。還有更離奇的事,一名員工在自己家裏抽煙,就因這事被公司老闆炒了魷魚。而目前美國至少有6000家公司對員工下班後的行為有一定規範,這也包括抽煙行為。這真是管天管地,還要管人家拉屎放屁!
美國大多數工薪階層是在私人公司工作,而私人公司雇主與雇員的關係是依據雙方自願的原則來定位的。也就是老闆想雇用一名員工他得願意,而一名員工在一家公司上班不能是被強迫的。按照這個原則,公司老闆對是否雇傭或是解聘員工有著生殺大權,也就是說老闆解雇員工不需要任何理由。美國每年有20萬名員工因一些似乎沒有情理的原因遭到解雇,而且還很難尋求公道。美國的法律對勞工的保護基本上是以在就業中不受到歧視為主,這包括種族、宗教、性別、國籍、年齡和殘障等,雇主不能因這些因素在招聘或解聘員工時出現不公平行為。如果雇主不存在這樣的歧視行為,那麼在對待員工上絕對就是爺了。
當然有三種雇員不必受到雙方自願原則的制約,他們的勞工權利可以收到更大程度的保障。第一種雇員是政府公務員,政府公務員的工作權利受憲法第五和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護,即禁止政府機構任意地解雇雇員,尤其是不能以與工作表現無關的理由解雇雇員。第二種是工會成員,工會是保護雇員權利的最主要的一個組織,除了集體與雇主協議雇員工資、福利等外,加入工會的雇員,他們享有不能被雇主任意解雇的權利,除非經過第三方的仲裁,確定雇員的行為應當受到解雇的處罰。目前美國工薪階層只有20%的人加入了工會,因此絕大多數私人公司的雇員是難以受到保護的。第三種是合同雇員,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大學的教授、藝術家和球星等。這些人往往是與雇主簽定一定年限的工作合約,因此一般輕情況下雇主不會輕易撕毀合同。
文章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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