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來源:賀秀娟律師 時間:08/11/2016 瀏覽: 4743

在每樁離婚案中,最重要的情感糾葛就是子女的監護、撫養問題。可悲的是,父母往往為了孩子的撫養權(Child Custody)而大打出手、爭論不休,竭盡所能剝奪對方的撫養權。在美國,各州法院對於子女監護權的判定不盡相同,USLawChina在本文中主要討論加州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一、子女監護權的組成

子女監護權分為兩部分:

1、 生活監護權(Physical Custody)

生活監護權的方式分為兩種:父母其中一方監護和父母共同監護。

(1). 父母一方監護(Sole Physical Custody)
     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擁有子女的生活監護權,而另一方有權根據法院命令探視子女。
(2). 父母共同監護(??Joint Physical Custody)
     子女與父母雙方分別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時間,而具體的監護時間由法庭裁定。

2、 法定監護權(Legal Custody)

法定監護權規定:對孩子的健康、教育、社會福利等作出決定,是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孩子上哪所學校,是否可到其他州等,任何與孩子有關的法律決定。如果法院作出聯合法定監護權(Joint Legal Custody)裁定,除非另有規定,任何一方父母都有為孩子的健康、教育、社會福利等做決定的權利。

二、子女監護權的判定

在決定子女監護權的問題上,法庭會根據具體的案件考慮不同的因素。法庭通常會在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則(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的指導下,選擇共同監護。若法庭傾向選擇單獨監護,可能是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

1、虐兒(Child Abuse)/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2、使用列管藥物(Controlled Substance);
3、被判有刑責(Criminal Convictions)/性侵犯記錄(Sex Offender);
4、處於受禁制令(Restraining Order)限制期間。

家事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或上庭之前須針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則進行聽證或開庭審理程序。同時,法庭也會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進行子女監護權評估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輔導。在子女滿18周歲前,法庭對其監護和撫養權的判定都是有效的。這就意味著,在這段期間,若情況出現變化,命令也是可以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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