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深夜的一紙聲明,引起國內巨大的輿論轟動。網上多篇文章從法律或心理丶情感的角度對王寶強的婚變做了分析。本文無意八卦藝人的婚戀,只想以此為由,普及一下在美國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識。
離婚時的房地產財產糾紛
有不少客戶經常諮詢律師問,在加州,如果和有錢人結婚,離婚後是不是就可以拿到有錢配偶的一半財產? 也有許多已婚的客戶害怕離婚後會失去一半的財產,於是被著另一半偷偷用自己的名字去置產,以為只要對方的名字不在產權上,就無法得到任何資產。
事實上,加州所採用的規定是”共同資產”! 也就是說,只要您的資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索購置的,在加州家庭法下的規定,一併都納入夫妻共同擁有的資產。
許多人對婚姻資產的規定並不了解,也沒有詳盡的概念。大多數的人並不知道,婚姻關係對個人資產的影響究竟是什麽。婚前,婚後,以及離婚對個人財物,共有財務究竟會有什麽關聯及變化? 今天藉著這個文章,希望可以給大家一個基本的概念。
1.什麼是共同資產?
加州婚姻共同資產的含義是婚姻期間所購置的所有資產和所得,不論是在加州,還是世界其他地方,只要是在婚姻期間購置和得到的,道理上都是共同資產。這些資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比如,房屋,股票,退休基金,教育,生意上的股份等等。因此,不管這個資產是一個人的名子,還是雙方的名子,其實在法律上是意義不大的。
2.什麼是個別(私有)資產?
個別(私有)資產是指婚前購置和得到的資產,或者是婚姻期間得到的禮物或者繼承的遺產,以及從私有/個別資產產生的資產。比如,先生得到10萬的遺產,他用這筆資金買了股票,這個股票現在值100萬。只要這期間沒有動用參雜過共有資產,那麽,這100萬應該全部是先生的。太太沒有份。但是假如,先生用這10萬買了一棟房子, 但在婚姻期間用薪水去賦稅,付保險,甚至抵押取錢支持全家開銷,那末,這些活動就等於將共同資產參雜了進去,另一方就有權利去爭取屬於她那部分的貢獻。所謂的貢獻,在家做太太就夠了。
另外舉個例子,結婚後,夫妻搬到先生的私有房產居住,在結婚前,這棟房子毫無疑問完全是先生的私有財產。但是婚後,共同使用,共同付房屋貸款,那麽,這棟房子就成了共有資產了。不過,先生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其中私有資產的那部份。比如,結婚前那棟房子值10萬,現在值100萬了。那麽, 這個房子的分配不應該是50/50, 而是要通過計算,看先生的最初10萬對這100萬的貢獻及婚姻持續的時間長久來計算出先生的私有資產總值。因此結果就不可能是50/50.
加州實行夫妻共同財產製,在夫妻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和在以離婚為目的正式分居以後,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獲得。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贈與和繼承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同樣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和其它財產,也屬於個人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在離婚過程中,另一方無權分得。舉例來講,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送給自己小孩一棟房子, 這棟房子屬於被贈送方的個人財產,房子出租所產生的租金相應的屬於其個人財產, 如果這一方用租金買了一部車,則車子也是其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有能證明的贈與行為產生,如果離婚,這一部分的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得。
無過失離婚規定之法律簡介
(No Fault Divorce)
加州自從通過了「無過失離婚」(No Fault Divorce)法律之後,近二十年來,全美各州或多或少幾乎都已採用了不同形式的無過失離婚法。夫妻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想繼續婚姻關係,主張雙方在個性丶志趣丶性向丶習慣不合丶有不可妥協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不須有其他的理由,即可提出離婚,申請人也無須證明對方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律似乎把離婚視為是道德的問題,不願進到屬靈層面禁止或管束當事人,因為在舉證的認定上的確有諸多的困難,(男女之間在彼此極親密下,所發生的關係感情糾紛,錯綜複雜,誰是誰非,實難以定奪。)最重要的,還是回到「同意行為」的主張。被控告妨害家庭的女子通常會抗辯是對方出軌配偶的同意,不是她的問題,有時還會把所有的責任推到原告配偶的身上。官司打到最後,受害的配偶通常會經歷二度傷害,法院要花費龐大的經費和時間,介入三角關係中錯綜複雜的糾紛,無法定奪,實非智慧之舉。
的確,放寬離婚的法律標準會讓愈來愈多人接納「你我都沒錯」的離婚觀念,這種社會趨勢和風氣造成許多夫婦不願意努力維繫婚姻,也較容易放棄一個不滿足的婚姻關係。不可否認地,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家庭結構已產生驟變,社會問題層出不窮,都與家庭健全與否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近年來,法律界有心之士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希望回歸到傳統「盟約式的婚姻」,而試圖提出的一些法律改革,但不管法律嘗試在婚前幫助或在離婚時設立關卡攔阻,人是自由的且會犯罪,只要婚姻失敗了,當事人任何一方定意堅持要離婚,法律是沒有辦法禁止的。要求兩個人永遠廝守是法律的期盼,卻不是用法律可以勉強做到的。
要維繫一段婚姻的確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所以在此要我要奉勸大家,再結婚之前一定要慎重思考,願祝所有存續在婚姻關係中或是正準備要步入婚姻的讀者,都能有美好合諧的婚姻!也希望我今天的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程序之簡介
(Dissolution Procedure)
在解釋加州的離婚程序之前,先告訴您一個好消息,單方離婚在美國是成立的。加州現行的家庭法已經廢除了所謂的過錯離婚理論(The fault theory) 。也就是說,婚姻中的一方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並不需要證明另一方有什麽過錯。
申請離婚的一方,只要在離婚申請書上註明“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不可調解的矛盾,”即可。只要告訴法庭,夫妻的緣分已盡,實在過不下去了,要分道揚鑣了,法官就會給你一張離婚裁決書。
那麽離婚訴訟的程序是什麽呢? 離婚通常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Divorce Petition),然後提請離婚一方配偶需以專人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方式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及離婚申請書,但在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中,由於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離婚申請書,因此一般並不存在送達程序。
提請離婚一方配偶統稱為“申請人”(Petitioner),而對方配偶則稱為“答辯人”(Respondent)。在普通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正式開始於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日。自該日起,需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後,法庭才會下達最終離婚判決書(Final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夫妻關係才可以完全終止,雙方當事人也才會獲取再婚的權利。不過在簡易離婚程序中,訴訟程序開始於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簡易離婚聯合申請書》(Joint Petition for Dissolution of Marriage)之日,也就是說,在簡易離婚程序中,6個月的等候期自夫妻雙方共同向法院提交聯合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向答辯人送達傳票之後,雙方當事人可能會達成關於平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丶子女監護與探視權丶子女撫養費和/或配偶贍養費的離婚協議。
在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法官會將該協議書作為離婚判決書的一部分予以簽署並根據其自由裁量權下達法庭命令。通常在下達離婚判決時, 法官會要求離婚申請人出席法庭;而當申請人沒有出席的情況下,法官會直接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宣誓書下達離婚判決。在雙方當事人均簽署判決書的情況下,當事人一般無需出席法庭。
而在一些較為複雜的離婚案件中,法庭審判時間通常會根據發現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所需時間而延遲。所謂發現程序,是指與離婚相關的一些具體信息的確定過程,比如每一項夫妻共有財產或個人財產公允市價的確定等。直到完成所有的必需文件之後,法庭才會確定具體的審判時間。要完成發現程序,確定相關的具體信息,可能會需要當事人一方回答對方所提的一些書面問題,或向對方出示相關文件以供審查,或向法院書記員提供證據;在必要情況下,有時還須僱請專家,如會計師或估價師等協助調查。
發現程序通常會佔據離婚訴訟的大量時間,但從當事人利益出發,必須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也因此,該期間尤其需要當事人具備一定的耐心。在每一個離婚程序中,除非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否則均需由法庭來對夫妻共有財產及債務進行公平分割。
來源:TheHouseClub
图片翻摄自网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