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或公民在職者一旦失業,可以根據規定,向州政府申請失業救濟金。不過,因過失被開除者,可能沒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
律師表示,在美國工作,老闆不得歧視員工,也不得對提出投訴的工人實施報復打擊,因為這種投訴是屬於“受保護的行為”(protected activity)。不過,法律允許老闆解僱工人,只要不涉及歧視、報復或與員工簽了不辭退合同,老闆就可以隨時隨地“炒你魷魚”。
被老闆“炒魷魚”(fired)和裁員(laid off)兩者意思上很不同。員工如果在公司犯了大錯,對公司業務造成了影響,或者不遵守公司的製度被解聘的話,就是被“炒魷魚”了。但如果不是因為員工個人的工作問題被解聘的話,那就是被裁員了。
一般裁員的情況都是因為公司運營不景氣,或者公司倒閉了。被裁員後拿失業救濟金(unemployment benefit)是沒問題的,因為沒有工作不是你的錯。如果你與同事個性不和,經常吵架,老闆把你開除,這種情況也可以領失業救濟金,因為是公司一方的原因導致你被裁。
但如果你一直工作過失,老闆警告多次也不改進,被老闆解僱後,你拿不到失業救濟金;如果你認為工作不合意而辭職,或為了生女兒辭職,這些情況都無法領到救濟金。
能不能拿失業救濟金要看你離開公司的原因。律師說,領救濟金的基本條件看“失業是否因你個人的錯導致”(lost your job through no fault of your own ),如果不是因為你個人的原因,就可以領失業救濟金。因此,裁員可以拿失業救濟,而被“炒魷魚”拿不到失業補助金,因為是員工自己工作幹不好導致被裁。
不過,如果被“炒魷魚”的員工能夠向州政府證明,是工作場所、老闆違反法律,自己才離開公司。或者,因為工作情況改變,原來是“早九晚五”上下班,老闆讓你改夜班,你不干辭職了,那也可以領失業救濟金,因為不是自己工作業績的問題。如果你認為老闆對你不公,是因你的種族、國籍、宗教、殘障、性別等特徵來拒絕僱傭你,或者拒絕提拔你,不一視同仁給你福利等,你可以狀告老闆歧視,一般來說,政府是向著員工的,你可以去申辯。
律師表示,支付現金救濟金的目的,是讓你在找工作期間能生活,直到你找到工作為止,因此,不是說領取失業救濟金就在家裡歇著,領救濟金的要求是你必須每個星期主動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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