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勞工局的資料顯示,加州今年的失業人口再度創下新高。受到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許多企業紛紛進行大規模縮減裁員。遭受解僱的員工,除了面臨生活上的經濟恐慌外,也常因為不甘心被解僱,而怪罪雇主。
許多人對雇主心生報復之意,多半是因為對勞工法律沒有足夠的了解。由於法律常識不足,加上現今社會存在過多勞資糾紛的濫訴,多數雇主誤以為法律對員工的遣散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因此不敢基於生意上或管理上的需要裁撤不適合的員工;很多受僱人也誤認為自己有特定的工作保障,把工作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因此在遭受解職處分時都有憤怒不平的感覺。
根據加州的法律,大部分的僱傭關係都推定為『得以任意解除』(Terminableat will ) 的契約關係。得以任意解僱的意思就是,除了有非法解僱(WrongfulTermination)的情形之外,雇主可以不需交付任何原因,而解僱員工。
有鑑於社會大眾對這一方面僱傭關係的法律認識的迫切需要,今天的文章我將從加州的成文法和判例,和大家解釋僱傭關係解除的相關議題,提供一般社會大眾有關僱傭關係的基本常識。至於每一個個案的處理,當事人仍然需要和專業律師諮詢洽商。
非法解僱的定義:
1.報復:雇主不得解僱,降級,騷擾或以其他方式針對個人採取“報復”。
2.歧視:基本上,歧視的案例需要府合以下的條件:
(1) 被歧視的員工必須是屬於人權法「受保護的種類」者(Protected Class) 。
(2) 被歧視的員工必須有良好的工作表現。
(3) 公司有歧視的行為(譬如將您解僱或降職) 。
(4) 在被解僱後,證據上看來有歧視的狀況(譬如公司有登報另外請人) 。
至於所謂的「受保護的種類」,只要公司的歧視行為是跟以下「受保護的種類」之一有關,法律上基本是會保護您:
.種族
.性別
.宗教歧視
.國籍
.年齡(40 以上)
.身體或心理傷殘
.生病
.婚姻狀況
.性傾向
.懷孕
.性別不清楚者
這種歧視的案件,如果您訴訟成功,基本上,老闆必須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結論:
受僱人接到解聘通知時,首先要確定的是,自己和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是否是所謂的“得隨時終止的契約”(at will employment)。如果您曾和雇主簽署委任契約,接著您必須檢查您的僱傭契約屬於固定期限的委任契約或是不定期限的委任契約。
契約或員工手冊中若有明文規定,您們的僱傭關係是所謂的at will,也就是可隨時終止的僱傭關係,您下一步要審查是否有上述可推翻“隨時解聘推定”的例外。
若您為雇主,在遣散、解聘員工之前,您則必須仔細審查自己和員工之間是否存在僱傭契約;不管是書面或口頭的協議都構成契約。即便僱傭關係是屬隨時得終止的僱傭契約,雇主仍然必須確定沒有違反任何上述州或聯邦法有關禁止任意解聘的規定。
聘用員工的時候,雇主可以和員工簽立合約明文規定該僱傭關係為隨時的終止的僱傭關係at will employment。在製定員工手冊的時候,也要確定在手冊裡開宗明義的規定除非另有契約的簽署,公司裡任何的僱傭契約皆屬得隨時終止的僱傭關係。
以上列出的法律要件審查,還是需要專業律師替您執行,以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希望今天的文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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