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你因車禍而獲得一筆賠償金,又假設你與配偶要離婚,這筆賠償金在離婚時如何分配呢?
加州實行共有財產制,財產分兩大類: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及單有財產(separate property)。原則上,結婚前及分居後以及遺產繼承或他人贈予的財產屬單有財產,結婚期間的財產屬共有財產。
若車禍發生在夫婦分居或離婚之後,個人傷害賠償金屬於傷者的單有財產。如果傷者的配偶曾用自己的單有財產或夫婦的共有財產支付傷者的開支(例如醫療費用),配偶可以要求報銷(reimbursement),在傷者的單有財產或共有財產追討。若車禍發生於婚姻期間,個人賠償金屬共有賠償金(community estate personal injury damages)。即使如此,法例表明共有賠償金應分配給傷者,除非法院在考慮各方因素,包括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認爲分配部分賠償金給予傷者的配偶是合乎公義的做法,但無論如何傷者至少獲得一半的賠償金。
有關賠償金在離婚時如何分配,以下是筆者常被諮詢的問題:
1.如果在婚姻期間用共有財產來支付受傷配偶的醫療費用,怎麼辦?
如果共有財產在結婚期間支付了這筆錢,法院可命令傷者償還共有財產的開支。
2.如果賠償金包括婚期內因傷害造成的收入損失,怎麼辦?
基於婚期內的收入屬共有財產,收入損失部分的賠償可被納入共有財產。 但賠償金通常是一筆性款項,如何從賠償金計算收入損失的金額呢?若考慮到此點,傷者及配偶應在與理賠一方達成賠償協議書或交由法院判決時要求列出收入損失的計算方式及金額。
3.如果賠償金存入共同賬戶,甚至部分已用於共同開支,怎麽辦?
由於傷者自願與配偶共同支配及使用賠償金,配偶可爭辯傷者等同贈予(gift)給配偶與其共用。假若法院接納“贈予”的理據,配偶就不必償還已用掉的金額,至於仍存放於共同賬戶的款額,法院就要考慮各方因素作出合乎公義的裁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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