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生(化名)在南加州一家剛起步的科技公司擔任倉管約一年之久。此公司規模並不大,老闆為了精簡人力,只聘了俊生為倉管,以及另一位業務經理,就連會計帳務也交給自己的妹妹偶爾進公司處理。
某天,老闆神神秘秘把俊生叫進他的辦公室,還囑咐他把門帶上。老闆春風滿面,拿出一包現金,聲稱今年業績長紅,所以準備了年終獎金慰勞俊生一年以來認真努力投入工作中。聊了許久,老闆提起,最近有意擴充廠房,想招募新股東注入資金,當然首選非績優員工不可。俊生一聽當然心動不已,也清楚公司確實出貨量日增,所以主動提出自己有十萬美金的積蓄,願意為公司出一份力量。
老闆與他相約,由於不想讓其他員工誤解他偏心,而且避免稅金問題,要俊生將十萬元分次以現金提領給他。俊生是個老實人,完全相信老闆為人,真的照他所說而行。爾後,他的家人聽說了這件事,提醒他讓老闆寫張收據給他,他才趕緊提醒老闆,錢都送到手了,該把股份白紙黑字寫給他。
豈料老闆推託,說自己剛好要出國拜訪客戶,待回國後再處理。此事拖了大半月,老闆總算回國, 在俊生一再堅持之下, 才勉強撩草手寫在一張紙條上,收到現金十萬元,股份10%。
幾個月後,俊生想到自己身為小股東,應該也有了解帳目的權益。他直接詢問老闆委任為會計的妹妹,卻被拒絶了。俊生找上老闆,所得到的回答卻是,你股份太少,無權查帳。俊生心頭開始產生疑慮,好像老闆在對他隱瞞些事實。又過了大半年,俊生驚覺出貨量有下滑的趨勢,想找老闆問個就究,卻屢遭拖延之詞。
俊生總算忍不住了,一天跟老闆起了嚴重的口角,要求將十萬元全數要回來。只見老闆支支吾吾,說最近公司業績衰退,俊生所投資的錢都賠光了。俊生頓時晴天霹靂,說不出話。但理智告訴他,非得跟老闆爭個道理才是。老闆竟然撂下一句,要錢沒有,你投資失利是你活該,要不法院見!
其實俊生在選擇與科技公司老闆私下交易時,已犯下極大的錯誤。首先,他並未與其正式簽下股份轉讓契約,也未尋求第三人在場證明,更沒有尋求律師出具專業意見。此外,身為一位投資人,倘若公司的利潤下滑,確實必須承擔慘賠的風險。除非俊生當初是以單純的借貸關係,將十萬元借給老闆,才有可能原封不動的將錢拿回來。
在投資任何企業之前,投資者應更徹底了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
故事中的俊生,在出手投資前是以表面判斷公司的營運狀況,並未實際深入了解公司的收入、債務以及資產明細。他也不曾簽下契約,要求老闆在營運期間將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透明化。
俊生曾經要求查看帳目卻遭受拒絶,然而他並未堅持自己的立場,只因他不清楚自身權益何在。他其實有權利要求查看公司帳冊,但範圍並非無限,須與自身的權益有關。如果查看帳冊遭到拒絶,俊生大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公司在利潤下滑之際,相對的也影響到俊生的股份價值。那麼,倘若公司因為週轉不靈而負債的話,俊生身為股東是否必須負連帶償還的責任?
首先,俊生應事先了解公司的型態為何。企業(或稱法人)區分為許多種類,耳熟能詳的包含: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LC)等。若屬於以上其中一種型態,假使公司虧損或有債務,股東的經濟責任最高為損失全部投入的資本,不需以私人財產無限清償。
但是,如果企業的型態為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或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夥人是否需連帶清償公司債務,則視情況而定。依現行加州法規,只要至少兩人合資經營以營利為主之事業,皆得以成立一般合夥企業(General Partnership)。一般合夥人其個人對合夥生意之債務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需指定一個或以上的負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來經營業務。其他合夥人則稱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只是投資者,而不參與營運,也不必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相對的,負責合夥人其個人則需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特別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人倘若在行動上積極的參與生意上的營運,該有限合夥人也許會喪失其身份,而必須對合夥生意之債務負上連帶償還責任。
以經營管理權而論,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較無彈性,因重大的決策權屬於董事會所有,而董事成員則由股東依股權投票選出。有限責任公司(LLC)則最具彈性,可以按照股東的想法來約定經營管理權。
除了釐清公司的型態以及自身的經營權利之外,由於俊生的公司屬科技產業,他在投資前,應先調查產品是否合法具有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patent)的有效期及其內容。還有,他可向法院調閱卷宗查詢該公司及其經營者是否曾有被訴訟紀錄。以上均為給投資者的一些建議,可多加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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