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公司面臨訴訟:股東責任何在? |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律 時間:02/17/2021 瀏覽: 2898
在美国经营事业舉步維艱,许多华人企业家更是把事业当作人生的全部,将身家资产都投上了,却不知道公司归公司,个人归个人,不该混为一谈的概念。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企业家们优先需要了解的是如何自保。当公司遇及经济大环境震荡,诉讼官司缠身,或难以解决的债务压力,企业主如何保护个人资产不受冲击影响?

首先应建立的观念是,即使公司的资金都是企业主投入的,却不代表公司的银行账户等同自己的金库,可以随时领用。公私不分,代表公司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就是公司,未来公司遇到麻烦事,企业主将有可能必须拿出自己的身家资产出来解决。当然一般的企业主并不介意这么做,但若是遇到求偿金额高昂的诉讼官司,事情恐怕没那么简单。


大卫就是这种典型的企业主,为了公司可以赴汤蹈火,在所不惜,但他也同时把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私用,他家的住宅房贷,信用卡个人消费,食衣住行育乐,全权由公司买单。但他自认没错,因为他也多次自掏腰包,用他的个人存款,来代垫某些人事费用,或厂房水电租金等等。公司和个人账户两边互补短缺,有何不妥?

以法律观点而论,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财务账目混肴,大卫便很难撇清其经济責任。遇到商业诉讼官司时,公司再也无法作为企业主的保护伞,此时原告将有可能向企业主大卫本人提告求偿。

设立公司有多种形态可供选择,但大部分人希望的,就是可以将清偿责任局限在投资金额为上限,而不需去动用到私人的资产来作清偿。然而加州商业法,有一项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则,意即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会推翻企业主,股东,或合伙人原有的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容许债权人向其求偿。

除了上述大卫混肴账户的案例,还有像虚设公司恶意欺诈,企业主盲目四处借贷,或恶意积欠货款,这些都有可能让法官作出刺穿公司面纱的判决,让企业主付出惨痛的代价。

企业主成立公司以来,账目总是公私分明,多少可以避免公司被解读为另外一个我 (alter ego)。但这不代表从此就拥有了一张免死金牌,债权人依然随时可以把企业主列入被告行列。只是在代表律师为企业主辩护时,更有说服力,更能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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