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居住的繁忙城市裡,很多時候都能見到老人在路上晨運或走路上市場,而最近幾年發現經常有華裔老人過馬路時被撞。到底是汽車應該讓行人,還是行人應該避汽車呢?行人被撞,到底是誰的錯?
根據交通規則上,雖然駕駛人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禮讓行人,但真出了事故,追究刑事責任時,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行人未按交通規則行事,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如撞死人,警方一般不會按刑事罪起訴駕駛人;但如確實是駕駛人的過錯,則要按刑事罪起訴,包括殺人罪。
但要證明行人過馬路時是否闖紅燈,卻有一定的困難。過馬路者及駕駛人應沒有機會將全部過程照相或錄影,以及多數城市也沒有在十字路口安裝監視系統,這就要靠證人的幫忙。其撞死人的現場其實是犯罪現場,警方應作為犯罪現場保護起來,並搜證調查,到底是否要按刑事罪起訴撞人者的過失。起訴會不會造成有爭議呢?如駕駛人否認自己有過失而指控行人違規造成事故,則需要證人及其他證據:如現場的調查,當時的車速及事故發生的具體方位等,即使檢方不起訴,受害人家屬還是可以找有執照的律師打民事賠償。因此,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家屬都不要輕易放棄。
按照加州法律,駕駛人必須禮讓行人,這是一定的。不論行人在有標誌或無標誌的行人穿越道上行走,駕駛人都必須禮讓行人,即使行人不在有紅綠燈的十字路口過馬路,駕駛人也要注意來往行人。不過,交通規則對行人也有規定,如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行人是不應該突然在沒有行人穿越道的地方過馬路。行人也不應該在過馬路時,無故在馬路中間停下不走而妨礙交通,更不可在不能通行的路口突然橫過馬路。
根據加州法律第 21950A 條的規定,加州的每一位駕駛人在使用道路時,若發現有行人在十字路口使用斑馬線或以其他方式劃出的區域行走時,都應該把使用道路的優先權力給行人。如果有些十字路口沒有劃線,行人是否還有優先權呢?回答同樣是肯定的。換句話說,行人受保護的絕大多數區域是在十字路口,如果當車開到十字路口,無論是綠燈,亦需要右轉,如果這時有人正需要過馬路的話,那麼也應該讓他先走。但是行人走到哪裡後,車才能繼續開動呢?許多人對這個問題都搞不太清楚,事實上,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當行人在十字路口過馬路時,駕駛人必須等到行人從馬路的一邊完全地走到馬路上的另一邊的行人道上,駕駛人才可以繼續開車,即使你的車後邊有另一部的車按喇叭,你也不應該心急而違法。
駕駛人與行人之間的交通規則條例
如果行人不是在十字路口過馬路的話,就不一定被這個法案保護。在 21950B 中的規定,即使在十字路口,每一個行人也不應該疏忽自己的安全。這意味著:首先不應該容許行人過馬路的標誌亮起來之前過馬路;其次,在沒有交通燈的十字路口,也不應在遠處開來的車子無法安全停下來的時候過馬路;第三,21950B 對行人的行為有了新規範,即當車輛停下來等候行人過馬路時,行人也不應該慢吞吞地過馬路,以導致交通堵塞。
在 21950C 條法案中又強調,即使有21950B 條對行人的嚴格要求,但是,仍規定駕駛人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保護行人的安全。在21950E 中提供另外一個情況:如果你左前方的車子已停了下來,在讓行人從左到右過馬路,而你並沒有理會,繼續從以快速開了過去,這種情況即使沒有造成事故,你還是要吃罰單的,因為,萬一釀成事故,訴訟、賠償將是難免的。
真事案例
有這樣一個案例:事故發生在洛杉磯,一個廿二歲的女士在斑馬線上橫過馬路時,被一部車撞倒,肇事車輛並不是駕駛人的,而是租來的車子。這位女士是一名老師,因被撞成嚴重腦震盪,而不能再工作,所花的醫藥費大概是十三萬元。她本來在未來的四十年中還可以掙一百萬元的薪金,但因被撞已變得沒有可能。 這個案子直接打到了州最高法院,受害人一方面起訴駕駛人,另外將租車公司也告上法院。被告的保險公司不願庭外和解,最後由法庭陪審團作出了判決,賠償金額是公開的。租車公司責任較小,只需付 15,000 元,而駕駛人的保險公司需支付二百九十萬元的賠償,其中包括非經濟性賠償。
涉及刑事訴訟官司
一般說車輛事故屬於民事官司的範疇,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刑事案件。如果車禍的受害人不幸是過馬路的盲人,不論是持探路棍的盲人還是有導盲犬引路的盲人,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惹上刑事官司,輕則要判罰五百元,重則有可能被關進監獄。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駕駛人如果買的保險金額不高,最後有可能不得不拍賣房產和自己的財產來支付賠償,那將是非常慘痛的事情。
我們應該很清楚地知道交通規則,同時規定,作為駕駛人必須要時時注意駕車安全,不論在什麼情況下,駕駛人要注意行人安全,不能以行人違規而撞人致死。
本文由余晨峰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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