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婚姻家庭法規定,在夫妻雙方分居或離婚以後,孩子仍應該與父母親保持頻繁與持續的聯繫。
法院在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時,遵循的是“孩子最佳利益”原則。法院的任何裁決都要考慮是否對孩子的成長與未來最為有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和標準。
具體來說,法院的裁決要考量以下的因素:
1.孩子的健康、安全與福祉。
2.尋求撫養權的夫妻一方是否對小孩、其他一方或其他任何人有施暴的歷史。
3.父母任一方是否有酗酒、吸毒的不良嗜好。
法官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綜合衡量上述因素,再按照具體家庭的不同情況作出他認為最明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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