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新刑法常識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03/13/2012 瀏覽: 4530

「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你說任何話,你所說的所有話都有可能在法院上作為不利於你的證據;你有權利諮詢律師,並且在被問話時有權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院將會指派一位公共辯護律師。」

上述的話,是美國居民老少皆知的「美蘭達警告語」(Miranda Warning) ,2000 年6 月26 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 比2 的票數,再度肯定美國憲法賦予每位居民(不管是公民或永久居民)都擁有以上的權利,這些權利在於與警察打交道時可算是「護身符」。

如何與警察打交道

中國人有句話說:「秀才遇到兵,有理難說清」。我們在美國生活的華人幾乎每個人都害怕與警察打交道。當然,我們大家都生活在一個社區裏,當執法機構需要民眾的配合時,我們大家都有應該儘量與警察合作,如提供線索、防範犯罪行為等。不過,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每一位民眾都有責任回答警察的每一次詢問。事實上,美國憲法第五項修正案賦予每一位民眾「沉默權」及「隱私權」。如果警察沒有逮捕令或搜查令,民眾可以將警察拒之門外。縱使警方有這些文件,被逮捕的人士仍然可以保持沉默,警方不能以暴力或其它不當手段來迫供。美國憲法還賦予每一位民眾聘請律師的權利。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熟悉警察的調查方法,又知道刑案指控所需的證據,因而,如果發現警察正衝著自己來時,應儘早尋找刑事辯護律師來幫忙。千萬不要自作主張來試圖自己向警察解釋。

萬一被逮捕時

當警方認為證據充足時,他們就會向行政法官申請逮捕令。當警員持著逮捕令前來逮捕時,或者當警察值勤時發現有犯罪行為而逮捕嫌犯時,警員在問話前必須向嫌犯提供美蘭達警告。在此時,最佳的保護方法就是行使自己的沉默權,不要回答任何人的問題,並要求打電話給律師。在此場合,往往是講多錯多,警方往往會求功心切而收集一切可以收集到的口供或證據,警探經常會斷章取義地曲解被逮捕者的解釋,因而在與自己律師面談前,不要向任何人商談自己的案件。

保釋金(Bail Bond)

一旦警察決定逮捕,警察必須向被逮捕的人士或其家屬告知其保釋事宜。保釋金是用來向法院保證被告會在出牢後出庭應訊。法院在處理保釋金時的考慮因素包括:被保釋出來後是否會危害到社區、他人及受害者的安全,被告出獄後逃庭的可能性等。被告家屬還可以透過保釋公司來保釋,但必須支付百分之十左右的手續費,此費用是不能退還的,並且還必須拿房屋、汽車等作抵押。如果被告沒有被保釋,法律規定被告在被逮捕的四十八小時(週末及假期除外)內就必須過堂。

審理程序

大部份的犯罪活動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輕罪」(Misdemeanor) ;另一類是「重罪」(Felony) 。輕罪往往是犯罪行為程度較輕的罪名,若罪名成立,牢刑最高可達一年;而重罪往往是程度較高,牢刑一年以上的罪名。州政府、州議會往往會透過立法等手段制訂法例,確定哪些犯罪行為是重罪,哪些是輕罪。被告首次上法庭之程序是過堂(Arraignment) 。在過堂中,被告主要向法院表示認罪與否,並向檢方索取證據,在沒有仔細研讀證據前,千萬不能認罪。接著就是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 ,檢辯雙方在法官督導下,商討是否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如仍無法達成和解條件,則要進行審訊(Trial) 。若指控屬重罪,則先是初審(Preliminary Hearing) 由法官裁定檢方是否有一定的證據起訴被告。如果法官裁定檢方有理由起訴,該案將移送更高一等的高等法院進行正式的陪審團審訊(Jury Trial) 。

公平合理的審判

美國憲法賦予所有被告都有權得到「公平合理審判」 (Due Process) 的權利。公平合理的審判包括被告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儘快被告知起訴的罪名,有足夠且公平的機會來辯解其罪名,有權讓公正的法官審理。美國憲法第六項修正案還規定,被告有權要求案件得到快速的審理,案件不能無故一直拖延。此外,被告有權出席其案件的審理,而且法庭的審理應是公開給大眾參加。美國憲法第五項修正案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強迫出庭作證,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而檢方不能向陪審團指稱被告因為有罪而不敢上庭作證。

罪名成立的標準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且證實被告的有罪是「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也就是說,在判決被告有罪時,陪審員對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合理的懷疑。如果被告提供證據證實控方未能達到此標準,陪審員必須判被告無罪。這項嚴格的標準要求與民事訴訟不一樣,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只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即百分之五十一)。

審判(Trial)

在大部份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有權要求由陪審團來裁決。陪審員是從社區中選出來的,任何美國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擔任陪審員。陪審團角色非常重要,他們是事實證據的裁決員。一般陪審團是由十二名陪審員組成,大部份州都要求在所有陪審員一致認為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才能判被告有罪。在現行的加州陪審員制度下,如果十二名陪審員中有一名或以上的陪審員認為檢方未能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時,而會使案件「流審」,如果檢察官決定不重審,被告就會被無罪釋放。

新移民特別注意

二○○三年四月廿九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對四票在一宗名為Demore 對Kim 判案中,作出兩項裁決:首先,一九九六年國會所通過的對犯罪前科移民進行驅逐的「移民改革及責任法案」有效;其次,移民局在處理非美國公民程序時,非美國公民不享有美國憲法所賦予的公平程序權利(Due Process) ,因而在審理期間不允許移民保釋出外候審是合法的。這項裁決對仍未成為美國公民但不小心犯錯的新移民來說,將會造成很大的不利,因而,新移民在聘請律師處理自己的刑事案件時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鄧洪律師事務所:626-28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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