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liminary Injunction Order 事前禁制令

來源:賀凌華律師 時間:03/13/2012 瀏覽: 6357

審訊前的事前禁制令是一項非常強勁的訴訟手段,迫使對方不戰而整體瓦解。這項法律要求的根據在那?如何應用?有何意義?怎樣行使?更重要的是,怎樣應對?怎樣拆招?

根據意義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事前禁制在商業訴訟方面而言,是指法院在正式審訊以前,根據主控提出的初步證據,不用等候正式審訊,先讓主控能獲取訴狀所要求的各項,判准主控的要求,未經審訊,先讓主控達到一些目的、要求,禁止被控一方繼續執行某些權利,或剝奪被控某些自由,視乎訴狀的內容及針對主題。反正這一道禁制令下來,主控或提出禁制令的一方便得逞,對手便遭殃。

換言之,證據強而有力,人證、言證、事證,法理與實情配合,加上懇訴禁制令提出的必要緊急性,如不執行的話,會讓要求禁制令的一方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成功與否在於主控律師是否能針對這些重點,並且符合禁制動議的先決條件。

應用行使

商業訴訟範圍而言,例如禁制被控繼續掌管公司職務,迫使交出所有全面管理權,讓另一方提代,這是一般公司商務糾紛,股東合夥人的訴訟主題。如果是同行競爭,商業個體即公司與公司間的財務,商業交易而衍生的複雜訴訟,或涉及產品發行推銷買賣、客戶資料、商業秘密或智慧產權訴訟,禁制令的頒准會讓主控不戰而先贏一仗。但受影響的一方就會非常慘痛。著名的台灣聚和國際(生產N 次貼,即方便的貼紙)與美國3M 的專利官司即讓被控華商憑此禁制令遭受重創,官司長達六年,但在正式審訊前,官司期間,聚和的產品被禁止在美國市場銷售,對整體營運策略及收入打擊至鉅。

因為禁制令影響層面的深廣,對法官而言,也是極大的挑戰,一方面要分析提出的理據,決定是否符合禁制令的標準,同時權衡雙方立場,避免將禁制令誤用為殺人武器。比較容易判的商業禁制令應該是專利產品侵犯的個案,因為已有專利或商標登記,而侵犯權益者明顯在賣冒牌貨,證據充分,禁制令的頒准是絕大多數的。而為了保障產權專利持有人的利益,主控律師行動要迅速,即時入稟法院,即時提交禁制令要求。聯邦法院也很配合,不到三天時間即頒准,交保後即可執行,有效保障客戶利益。

應對拆招

證據可以捏造,情理也可歪曲,而且禁制令的要求,時間倉促,臨時的提訴幾乎讓被告束手無策,接到狀詞的第二天即要上庭,不要說準備證據沒有時間,連找律師也不可能,所以冤案即因此而成。

既然禁制令的頒准先決條件是主控或提方要證明審訊贏面大,那麼反方要列舉事實反證強調反方贏面才大。這是大前提。如果是涉及純法律理論的辨駁,即要視乎辯方律師的經驗及功力,能否洞識提控律師禁制令要求的弱點。如牽涉房產買賣,有些禁制令的要求是未經審訊即利用法院權力阻撓對方賣地,但這項要求就等如執行裁判,如同已有一裁決存在,辨方律師如能指出提控法律缺乏依據,要求超出禁制動議的權限,便能有效反對,推翻議案。

一般商業範圍的禁制令常涉及公司內部股東權力的爭持,所有公司成立文件,董事決策、章程,股權均成為禁制令決定的要素。代表反方的律師不妨跳遠一步,爭取另一面考慮。例如光憑公司章程及州政府所有正式登記,仍乎誰是最大股東,誰是執行董事,應無異議。但是許多公司成立之初,不管以後規模,起家時草率備案或根本沒有按一般公司法處理,只是家庭經管,或好友合夥共同闖天下,糾紛在賺錢以後才出現,當初根本沒有仔細規劃條文,這樣反方可有迴旋的餘地嗎?譬如出錢出力的一方根本完全沒有掛名,不要說董事,連受薪也沒有,但誰出的錢?當初的股本是誰出的?難道就憑一紙訴狀,真的席地被掃出門?利益全被合夥人佔據嗎?代表律師從這個角度出發,扭轉乾坤並非困難。

又譬如加州許多跟海外公司合資的公司成立,海外合資有其獨立條約管轄,獨立權在加州公司法之上,加州的公司條文要依據最早合約詮釋,如有分歧,以最早的合約(即使是海外簽訂,如中國大陸或台灣的中文合約)為最終詮釋根據。法官判准有權暫時主控公司行政的禁制動議決定於股東、董事的分配,如此類註明見於最早的合約條款,要以最早的合約為主。反方便可依此來推翻主控一方光是根據公司章程辦事的訴求。往往會產生非常不一樣的效果。

還有交保也是重要一環,即使在最後禁制令下來了,但主控一方提不出保金,而使禁制令失效的情況屢見不鮮。再來,誰負責付這一筆保證金?如果提控禁制令的一方只是想利用法律手段施壓,捏造證據,根本沒有準備公平用審訊解決事情,只求取暫時的優勢及好處,這樣主控一方根本不會有膽量悉數交保。而反方律師要力陳誰是真正的利益個體,誰要負責這筆保證金?陰謀主控往往藉別人或第三者名義,利用官司及禁制令奪權,利益拿到了,成功奪取利益後,那用再管審訊?所以反方律師拿捏準確,揭穿主控底蘊,往往是勝敗關鍵。

加州某一大型銷售娛樂商品老店,本是與中國國營文化事業的中外合資產品,美方佔百分之五十,中方官資機構也是五十,但經年業績及運作都是美方的辛勞,中方有公僕暗謀想奪取美國公司所有業務利潤,於是一夕間兵變,先聯同律師設計好所有狀詞及要求禁制令的文件,藉由開董事大會,立即解除美方所有職務,連公司也不可以進去。第一位代表美方律師未有看出最早中文合約對董事分配的界定,臨時動議上庭時也沒有適當指出,有利陣地已失。原來中文條約規定董事人數按股分成正比例,換言之,中方與美方有相同董事席位投票權,但加州的公司章程有另一寫法,美方董事投票權只有一位,而中方則有兩位,所以並不成比例,也違背最早中文合約的宗旨。法官頒准此一臨時禁制令的標準在於投票推翻美方主政的董事會議依法成效,所以會議表決可以依法執行。但是加州公司的董事分配及投票權與最早合約分歧則沒有被美方律師適時指出。

到本律師樓接手處理時已是正式禁制令聆訊前夕,不管理由多充分,很難要法官承認判錯案,但是仍然可以做到的是明確指出主控一方並不是美方的公司,而是別有用心的中方幾位董事而已。原來中方在攪這一陰謀時,用美方公司的名義來控告美方的股東,自己親手成立的公司居然告自己,客戶心裏的沉痛可想而知,這一最後陳情完全被法官接納,也成為扭轉以後大局的契機。中方的公僕那可能付巨額保款?禁制令自不能生效。

應付禁制動議關鍵在於證據,及代表律師有效辯駁,推翻議案。

本文由Gary Hollingsworth 賀凌華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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