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洛杉磯的李姓居民只有綠卡,仍沒有公民身份,但收到法院的傳票要求本人親自出庭,因為法院多次傳他去做陪審員而他置之不理。李姓居民到法院向法官解釋,他並不是美國公民並不具備做陪審員的資格,因而沒有理會的通知,法官則裁定,雖然李姓居民不具備陪審資格,但是多次接獲法院的通知而置之不理,法官以藐視法庭的理由罰了他五百元。
法律真相: 美國司法制度依靠陪審員,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民事案件中,誰勝誰負,賠償金額是多少,都是由陪審員來決定。擔任陪審員是每位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及權利。陪審員資格是: (1)必須是美國公民﹔ (2)必須年滿十八歲﹔(3)必須居住在法院所在地的區域內﹔(4)不能有重罪的犯罪記錄
美國的陪審員並非經過職業訓練的專職人員, 而是來自社區的平民百姓, 法院會從汽車管理局(DMV)或選民投票記錄等獲取到名單,然後向這些名單上的民眾寄發陪審員問卷(Jury Questionaire), 查實民眾是否具體陪審員資格,隨後再向民眾寄出陪審員通知(Jury Summons)。
如果民眾收到問卷而不回應,法院會認為民眾具備陪審員資格。如果民眾收到陪審員通知而置之不理,法院可以傳你到庭解釋,如果繼續置之不理,法院可以發出傳單 或法庭通緝令,到庭時法院可以判罰你一千五百元,嚴重者法官可以用藐視法庭的罪名判罰三十天的牢刑。因而,當你收到法院寄來的信件,最好找懂英文的親友幫忙,如果自己不具陪審員資格,還是要盡快將問卷寄回,以免被指控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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