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房客方法不當 驅逐不成反而觸法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04/17/2012 瀏覽: 4439

案例:

住在天普市的葉姓屋主將自己住宅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一名學生,該學生不交房租。屋主就提前一個月給他通知,要他搬走。沒想到在搬走前的一個星期,該學生突然消失而失去聯絡,而所有的東西仍放在房間內。一個月的期限到達時,該名房客仍沒有回來,屋主便將他房間的東西搬到車庫。幾天後,該名房客回到房間,發現他房間的東西全部被搬走,他就報警,指控屋主無權進入他的房間,並且他丟失了許多貴重的財物。警察來時葉姓屋主出示一個月前的中止合約通知,但是警察仍認為葉姓屋主無權進入房客的房間,也沒有權搬動房客的東西,而開出刑事出庭通知單,指控他私闖民宅,要求他必須出庭解決。

 

法律真相:

近期加州失業率超過二位數字,越來越多的學生都無法找到工作,造成一連串的問題。當房客無法交付房租時,屋主有權利要求房客搬離。但是, 驅逐房客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序。

按照加州的法例,房東必須提前給房客通知,(一般是提前三十天)。如果房客到期仍未搬走,房東必須給房客搬離的通知,五天後,房客仍未搬走,房東可到當地的法院申請驅逐令﹔在法官裁定房客必須搬離後,你可以叫房客搬走,如果房客仍堅持不搬,屆時可以打電話通知警察,要求警方強制執行法官的驅逐令。

華人社區最常見的違規行為是,在法官仍未簽署驅逐令前,屋主已先采取驅逐行動。屆時,房客報警,屋主反而從有理變為無理,反而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而,房東在處理房客問題上應特別小心,在出租房屋或房間給他人前,應先作一些犯罪或信用調查,應向房客要求先交保証金,在房客違約時,應透過合法的方法來驅逐房客,不應私自進入租客的房間,不應更換鎖以阻止房客的進出,不應搬動房客的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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