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訟訴與仲裁

來源:林瑞川律師 時間:07/13/2012 瀏覽: 4721

中國俗話說,情、理、法;但在美國,法卻是最重要的。在日常生活、生意經營中,你我都需懂法守法。,倘若面臨爭議、訴爭時,你我更要用法。因此,對美國的民事訴訟及仲裁程序有一定了解是相當必要的。

1.訴訟、仲裁前談判協商(Pre-Lawsuit,Pre-Arbitration Negotiation)

當遭遇民事糾紛,而雙方無法自行解決時,應及早與律師諮詢並僱請律師代表己方協助處理。一般來說,律師更懂法、亦更懂協調,往往能給出更公正的建議並提出配套的解決方案,以更有效、系統地解決爭端,防微杜漸。

同時,若律師基於案情、法律認定雙方將無法逹成和解或非正式協商無法妥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當事人亦可及早採取法律行動,避免不必要的延遲。若雙方在此階段逹成和解,律師亦會負責將逹成的和解共識具體化,並量化成具體、清晰的條款,以便雙方日後的執行及對違約的界定。

2.提起民事訴訟、仲裁(Filing Lawsuit or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若非正式的談判、協調末能逹成和解,雙方可將爭議交給法院或相關的仲裁機構,由相關機構進行裁決。

在加州,民事訢訟一般由聯邦或加州法院管轄,仲裁則由具資質的仲裁機構進行。在仲裁程序中,爭議雙方將僱請資質且立場中立的仲裁員(一般是資深的律師或退休法官),成立仲裁庭對案件進行仲裁。

視乎雙方的具體約定,仲裁的裁決可具終審效力,並能獲法院執行,但需雙方一致同意。若雙方一致同意仲裁的結果將具終審效力,則仲裁之判決效力將等同於法院判決,可獲法院執行。

但若雙方並不同意仲裁的結果具終審效力,則在仲裁結束後,若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滿,其將有權向法院提出控訴,並要求法院對相關爭議進行新裁決。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相比,仲裁需時相較短,程序上的約束相對較少,但其可供的質證及法律補償方式亦相對有限。

而一般的民事法庭則有更廣泛的管轄權,能提供更多的救濟手段,同時亦能有更多的質證權限。在此階段中,律師將代表當事人準備相應的訴訟文書向相應的法院仲裁機構進行提告或應訴。

3.民事質證程序(Discovery)

在案件正式提起訴訟、仲裁後,案件即進行質證程序。雙方在此階段中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以供證其立場,質證的方式主要有書面質證(Written Discovery)、庭外取證(Depositition)及專家證詞(Expert Testimony)等幾種。在案件進入質證階段後,律師亦可代表當事人向與案件有關的金融及其他公司機構發出傳票(Subpoena),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帳戶、交易數據、單據以助當事人整理證據、梳理案情。

在民事訴訟中,律師給出的傳票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受傳召方有義務應訊。而在質證過程中,律師會負責協助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質證,準備必要的法律文件。同時,在質證過程中,由於雙方都將交換證據,則透過質證雙方亦將能對各自的案件有更公允、客觀的評估,有不少的案件會在此時階段逹成和解或進入和解談判。

4.法庭動議程序(Motion Practice)

在具體案件中,因應案情的需要,雙方可能在質證領域、寛度及議題上存有爭議(如可涉及的文件及可提供的資料範及證人等)。因此,若爭執無法由雙方自行解決,則當事人需經律師提起法庭動議,要求法庭裁決。

同時,在特定案件中,亦有可能涉及對涉案資產的提前查封、凍結等,而相關的訴請亦需經律師循法庭動議的渠道向法庭提出,在法庭批准後,方可對涉案資產進行查封、凍結。同時,若雙方在完成質證後發現另一方顯然缺乏證據支持其訴請或抗辯且雙方對事實不存在爭議的,律師亦可在正式庭審前動議法官進行直接裁決(Summary Judgment)若法官認同動議方的立場,則法官會直接給出裁決,儘早解決爭端。

5.民事訴訟中的調程序(Mediation Before Trial)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的法庭在庭審前,都會設有相應的調解程序。同時,在特定情況下,一部份法院亦有設立其強制調解程序。在該種情況下,法院會給出其指令,強制要求訴訟雙方在庭審前進行相應的和解會議以嘗試讓雙方在正式庭審前逹成和解。
在該類在調解過程中,法院的法官會出席或主持相應的和解會議,並促使雙方逹成和解。

此外,在另一些情況下法院或者會委任,但雙方亦可自行僱請具資質的調解員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員一般是退休的法官或資深的律師,其將評估訴訟雙方的立場證據的強弱,給出其獨立的意見並向雙方施壓,以促成和解。同時律師亦會給出意見幫助當事人作出其判斷。若雙方在此階段逹成和解,則律師會準備相應的和解協議等。

6.庭審及上訴(Civil Trial and Post-Trial Matter)

若雙方未能在此前的法庭仲裁程序中解決爭議,則爭議將最終由法庭庭審進行最終裁決。依據美國法律,在特定訴請中,當事人將有權要求陪審團列席。在庭審前,而律師亦會進行大量的複雜的工作以準備庭審。同時,若當事人提出並同意,案件亦可只由法官審理,而無需陪審團列席。

在庭審中,原告將負有證明其訴求及訴請的義務。在庭審後,相關之機構將給出其正式裁決,而當事人亦可在律師協助下去執行相關之判決。同時,若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決不滿亦有權選擇上訴。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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