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新泳池 須設殘障入池設備

來源:華人工商編輯 時間:07/17/2012 瀏覽: 5323

南加旅館業者正摩拳擦掌迎接新年旅遊潮之際,有大幅修訂的「2010年聯邦殘障設計標準法」,以今年3月15日作為新法稽核的分水嶺。南加州旅館業同業公會9日舉行「你不可不知的2010年殘障法修正案」特別講座,提醒華資旅館業者做好「法律功課」,以免觸法受罰。

 南加州旅館業同業公會會長汪蔚興指出,過去長期經營旅館的業者,而且營業場所設施均依舊法規的標準,完成無障礙空間設計後,須在今年3月15日前取得符合無障礙空間專家的審核認證,即無須依新法變更無障礙空間的設施,若業者願意跟隨新法,也可遵照新標準定翻改相關設施。
 
擔任講座主講人的殘障設施專家凱登(John Caden)表示,今年3月15日之後,新蓋建或新申請營業旅館的游泳池,必須為殘障人士提供入池的電動升降器,或是建蓋協助殘障者可自行安全進入游泳池的坡道。
 
過去殘障法規定,旅館或商業設施停車場每八個車位,即要有一個可提供停廂型車的殘障車位。

律師蔡玟慧說,2010新法將比率調正為每六個車位,即要有一個可停廂型車的殘障車位,並規定旅館及商業設施的停車場,一至25個車位要有一個殘障車位,26至50個車位要有兩個殘障車位,51至75個車位要有三個殘障車位。
 
在旅館或商業設施的公共空間中,新法規定殘障者的走道須達三呎寬度。健身房的健身器材之間,要保留30乘48吋的空間,方便殘障者的輪椅進出,保齡球場或蒸氣SPA房均要有方便殘障者輪椅可使用的球道、進出走道及輔助設施。
 
蔡玟慧提醒,新法還規定旅館或商業設施服務人員,僅可詢問殘障者攜入導盲犬或協助犬的用途,但絕對不可詢問攜帶導盲犬或協助犬的原因,更不可要求殘障者提供須要攜帶導盲犬或協助犬的醫療證明,否則即違法。
 
業者若有財務困難,無法遵從新法改善無障礙空間相關設施。蔡玟慧表示,業者可採「Readily Achievable」理由,申請暫緩改善相關設施,待財務能力許可時,立即進行設施改善。


資料來源:世界日報法律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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