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監護權的基本依據– 兒童的利益簡單的說,依據加州的家庭法,考慮到兒童的利益, 法院有權在夫妻雙方正式離婚判決之前先做出子女監護責任和權利。 但是法院在做出次判決前一定要考慮幾點:
1、兒童安全和健康因素- 這是法院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假如兒童的生活環境對他們不利,比如,家庭暴力,犯罪,性侵犯,酗酒,販毒用毒等等, 那麽法院就定會將子女/兒童判給另外安全,可靠的一方。
2、和父母雙方要保持經常和持續性的接觸和相處– 當然, 不是每個家庭都那麽不正常, 多數離婚家庭是因為夫妻性格,理念不同而離異。 並不是一方不好才離婚。 另外,事實證明,兒童在成長過程中,父母雙方都積極參與其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對兒童的正常和健康成長都是有好處的。 因此,兒童和父母的持續性接觸和相處也就是法院要考慮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
B. 監護權的幾種方式
1、一方獨自監護權– 也就是說父母一方具有絕對的權利,在為子女做任何決定的時候,比如,學校,醫生,手術,藥物,旅行等等,都沒有必要同另一方請示,研究,同意。 另一方父母和可能只有探訪權, 而沒有任何決定權。
2、一方獨自實際監護權,也就是說,子女只同一方父母居住,另一方父母有探訪權的同時也有決定的權利。 也就是說,有實際監護權的一方要同另一方商量,共同做出有關決定。
3、完全共同監護權- 子女的居住安排基本雙方一致(一半一半),雙方的監護責任和權利都一致。
4、共同法律監護權- 雙方的決定和責任權一致, 但是,居住安排不一定正好相同。
5、劃分性監護權- 雙方都有共同的責任和權利, 但是時間不同或者對像不同,比如,暑期由父親來做主,冬季有母親來作主; 父親負責兒子,母親負責女兒等等方式的安排。 在一方有決定權的同時,對方父母則有同等的探訪權。
6、非父母監護權- 有時候由於種種原因,父母不適合有監護或者贍養權,比如,父母精神, 身體或者行為有嚴重問題等等, 法院也會把兒童的贍養權給與別人,比如,祖父母,阿姨,叔叔伯伯等等, 這種情況下,父母也可以爭取探訪權。
總之,法院的唯一依據是兒童的健康的利益,因此, 對於兒童健康和利益攸關的因素都要考慮到, 才能做出有責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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