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20年前,聽到一個由某位律師主持的廣播節目裏說,大約50%的律師,也就是那些應該比普通人更懂法律的人,在去世的時候並沒有遺囑。也許聽說過一個關於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Warren Burger的故事。Burger大法官準備自己的遺囑。但顯而易見,起草的遺囑不夠清晰,導致在死後的多年發生很多爭議。後代子孫在遺產糾紛上花很多錢。如果Burger當時找位律師去訂立遺囑,雖然需要付一些律師費,卻可以節省不必要的後繼費用。
遺囑可以做什麼? 撇開故事不談,第一個問題是訂立遺囑的目的是什麼。簡單來講,遺囑是一個列出個人希望如何在去世後處理財產的文件。寫遺囑的人,即Testator(立遺囑人),指定個人或公司,即Executor(遺囑執行人),來監督去世後遺囑的執行。個人可以在很少限制的條件下以他或她希望的任何方式來分配財產。例如一位父親可以在遺囑中說,想要妻子繼承50%的遺產,大女兒獲得20%,而其他三個孩子每人繼承10%。遺囑執行人有責任保證立遺囑人的意願得以實現。
大部分人擁有可以被稱為一般的(Generic)或可替代的Ffungible)的財產,常見的有租金、 股票、 債券等。這些財產並不十分特別。大多數立遺囑人並不會要求特別的股票或債券由特別的子孫繼承。只要求將這些財產售出變現,而獲得的收益交給繼承人就可以。
然而另一些人可能擁有特別的財產,例如傳家寶,珍藏的珠寶,無價的畫作。對於把這些東西交給誰有著強烈的意願。在這種情況下,立遺囑人可以指定由大兒子保留他在內戰時用過的步槍,大女兒接手維多利亞女皇時代的瓷器,二兒子繼承克勞德‧莫奈的畫作,諸如此類。包含著特別贈予的遺囑可以很好地處理對立遺囑人有意義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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