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看一些數字。
美國47%的成年人有槍。
美國私人擁有的槍支是每100個人裡有88支槍。
美國有12萬3千多個武器供應商,和加油站數量相近。
美國2010年發生1萬2千996起兇殺案,其中有8千775起是槍殺案,佔68%。
過去20年,美國的兇殺率有所下降;從1991年每10萬人當中的9.8人下降到2009年的每10萬人中的5人。
同時,美國支援更嚴格槍支控制的人數減少;1990年為78%,2010年下降到了44%。
歷年來與槍械有關的聯邦法律
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指出:「 訓練有素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為必要,人民擁有並且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 」
1934年的全國槍械法National Firearms Act,向槍支銷售和製造商徵稅。
1938年聯邦槍械法 The Federal Firearms Act, 要求任何銷售槍支的人申請商務許可證。
1960年代,肯尼迪總統、馬丁.路德.金相繼被刺殺。1968年槍支控制法The Gun Control Act, 擴大了申請許可證和銷售記錄的範圍,禁止有犯罪前科的人和有精神病的人購買槍支。
1972年, 財政部酒精、煙草、槍械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成立,執行槍支管製法案。
1986年,槍械擁有者保護法案The Firearms Owners Protection Act 放鬆了一些槍支銷售的限制;法律還授權私人槍支買賣,這個法律被認為是槍支權利團體影響擴大的結果。
1993年通過佈雷迪預防手槍暴力法The 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佈雷迪是里根總統的新聞總管,1981年里根遇刺的時候他受重傷導致終身殘疾。佈雷迪法要求對槍支購買者進行背景調查。
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執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通常被稱為聯邦攻擊性武器禁令The Federal Assault Weapons Ban,禁止為民用目的生產、擁有和進口新的半自動攻擊性武器和大容量子彈匣。
2004年聯邦攻擊性武器禁令失效。
2008年,最高法院重申憲法保護個人擁有槍支的權利,推翻了首都華盛頓嚴厲的禁槍法令。
資料來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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