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半夜接到家暴報案,在沒有出示搜查令下進入市民陳先生住家,陳家上演「午夜驚魂」,員警如此行動是否合法,受驚嚇市民應如何應對,律師提出看法。
律師鄧洪指出,通常警方要進入任何民宅搜查,必須取得搜查令,或徵得屋主同意,但在有合理懷疑可能有民眾生命安全受威脅,包括在現場發現血跡、武器等打鬥跡象,或有人目擊罪案發生,警察可進行特殊搜查,否則萬一真有罪案發生,警方也難脫失職責任。
鄧洪表示,為確保憲法第四修正案賦與的民權不受侵犯,以及防止警方以匿名報警電話為由,繞過申請搜查令,進入民宅搜查取證,在警方沒有搜查令下,屋主可拒絕警察入屋,而是讓屋內所有人到屋外接受警方盤查,向警方解釋沒有肢體衝突發生,尤其有時華人講話習慣嗓門較大,容易被誤會為發生爭吵。
鄧洪強調,如果警方態度強硬,堅持要搜查,居民須記住「好漢不吃眼前虧」。可設法通過手機等拍錄過程,留存證據,或有其他人證實,警方違憲搜查民宅,事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如果當場與警方發生爭執甚至肢體衝突,或拒絕遵守警察指令,可能會被控違反加州刑罰第148條妨礙公務罪。
如果警方取得搜查令上門,搜查完畢後會開具證明。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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