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通知適用於已經成為“按月承租”(MONTH-BY-MONTH)的租約關係。 30天通知是一種無條件的變更租約條件的通知,也就是說,發出30天通知的人,不需要給接受通知的人任何原因或理由,就可提出變更租約。通常用的最多的就是房客通知房東要解除租約,搬出房屋。或者是房東通知房客解除租約,讓房客搬走。這二種通知都無需提出任何理由,是雙方都享有的權利。
另外一種用得最多的30天通知就是房東要調漲房租的通知。房東在送給房客漲房租的書面通知之後,30天以後就可按照新的租金標準收取房租。這也是房東的一種當然的權利。如果房客不願意付新的房租,他(她)可以將該通知視為解除租約的30天通知,在30天之內搬出去。
30天通知是一張單程票。它只要求對方做一件事,沒有什麼選擇。如果到期時對方沒有做通知中所要求做的事,就屬違約。比如,如果通知房客解除租約,而到期時房客沒有搬走,租約已經自動解除了,房客已經處於非法侵占的狀態了。房東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驅逐房客的訴訟。如果通知房客漲房租,而房客仍按舊的租金標準付房租,也屬違約,房東可以送3天通知要求立即糾正。如果仍不糾正,就要到法院提起驅逐房客的訴訟了。
按照上面所講,如果30天解除租約的期限到期後,被通知的一方沒有按照要求搬走的話,租約就已經自動失效了。但是,如果房東沒有到法院提起訴訟,反而繼續接受了房客的租金,則法律上就推房東和房客又重新訂立了一個新的“按月承租”的租約關係,前面的30天通知就等於無效,房客就又可以住下去了。如果房東事後又反悔,就必須重新發送新的30天通知了。如果是調漲房租的通知,房客仍繳付原來的租金,而房東收了舊租金後沒有立即發送3天通知,過了一個月之後就可認為該30天通知已經失效了。房東如果還想調漲房租,必須重新發送30天通知。
最近由於加州公寓市場非常飽和,租金上漲飛快,一屋難求。許多低收入的房客付不起飛漲的房租,而又無法找到合適的公寓,引起社會和家庭的極大的不穩定。為了緩解公寓住房的困境,加州政府在2001年修訂法律,對調漲房租的30天通知有了限制。現在如果房東在一年之內調漲房租的幅度超10%的話,就必須要給房客60天的通知。從2003年開始,如果房東想要解除“按月承租”的租約的話,也必須要給房客60天的通知、希望各位房東房客注意這些新的發展,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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