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和兒童

來源:鄧洪律師 時間:12/18/2012 瀏覽: 2958

隱私權,無論你想得到它或是缺少了它,都是一件事關我們所有人的事情。如今,隨著保存在全球計算機裡有關我們生活諸方面信息的增多,以及由於新技術的出現而使得整個世界走進千家萬戶的時候,隱私權則顯得尤為重要。

涉及隱私權的問題不一而足,可以是與警察調查有關的事,也可以是與記者及其報導相關的事,這其中也包含了記者們對其故事來源進行保密之需要。但通常來說,年輕人更關心一些與發生在學校、家庭以及與個人決定有關的隱私問題。而與此相關的的法律卷帙浩繁,所以在這裡,只能用有限的篇幅加以說明。

校園裡的隱私

首先,父母和孩子們應該認識到,我們的憲法保護隱私權不受“國家干涉”,那隻是局限於一種“合理的期望”。合理的隱私權是否遭到侵害,這在有關隱私權的案例中經常是爭議的焦點。 10年前,美國最高法院曾做出裁決,盡管教師被認為是國家的代理人而因此必需尊重憲法所賦予人的隱私權,但只要是合情合理的情況,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有道理的,那麼就可以對學生進行調查。有這樣的案例,有位教師發現一名14歲的學生躲在澡堂裡抽煙,這是違犯校規的作法。於是,副校長就把該學生帶到校長辦公室並蒐查了他的錢包,結果找到了香煙、大麻以及其他的個人財物。法院最終裁定當時的搜查是合情合理的。

在1995年裁決的一個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一項公立學校的政策,該政策授權可以對學生運動員進行隨機的藥樣檢驗。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盡管“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採集尿樣之程序是一種調查,但高院同時還認為調查是否合理是通過對個人隱私權受到的影響程度與政府合法利益進行比較後才能得以確定。調查發現學生運動員和其他學生相比,並不是特別看重隱私權,而且所適用的法律程序相對謹慎,所以最高法院就支持了這種裁決,認為對該學生隱私權的侵害是可以允許的。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1995年發生在加州的一個案例。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對一個學生的搜查是非法的,該學生當時正和他的朋友在校園裡走著,手裡拎著一隻黑包,但看上去像是要把什麼東西藏起來的樣子,以免讓副校長給看見。在該學生拒絕交出那隻黑色的包後,副校長就把包奪過來,結果發現裡面裝有大麻。加州高院裁定該搜查是違法的,因為該副校長是在事先不知情,或者說在根本不了解該學生對大麻做何處理的情況下(自已使用、佔有還是賣掉)做出這一舉動的。法院還記錄說:

“在缺乏合理推測的情況下,既不能不問清紅皂白地就對當事人的更衣室進行搜查,也不能事無巨細地對更衣室、錢包或一個人,即我們這裡所說的這位學生進行個人行為的搜查。尊重隱私權是法律之規定--但搜查除外。”

家庭中的隱私

孩子們經常要問,我們的父母是否可以合法允許警察進入他在家中的房間搜查。一般來說,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大多數法院聲明父母(或監護人)對整個家庭擁有財產權。法律允許他們有權同意別人對該財產進行搜查或他們親自來搜查。另外,法院已經感受到住在家裡的孩子還處於父母的管教下,這樣一來,孩子們對於自己房間以及其中東西的隱私權就有所損減。然而,這個一般原則不應做過寬的適用。例如,房間的主人一般來說只有權允許搜查他們可能使用的地方或家裡供大家共同使用的範圍(廚房、洗澡間、居室等)。加州的另一個案例就未成年人個人財產還作了特別保護的規定。

父母能否看孩子的日記或偷聽他們的電話

對此問題的相關法律很少。憲法沒有保護個人為避免遭受他本人認為是侵害隱私權的私人行為。然而,孩子們可能會以個人民事訴訟的方式狀告自己的父母侵害他們的隱私權。盡管如此,但法院很可能會認定,父子或父女關係與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在他們看來是合理而恰當的。只要不是對孩子的隱私權有諸如打罵侮辱這樣過激的侵害,法院很可能會尊重父母的子女撫養權,而不認為父母的行為是對孩子權利的侵害。

隱私和“個人決定”

該種涉及隱私的法律領域對父母和他們的子女都有很大的裨益。它涉及到的問題有:在父母不知道的情況下,子女何時能夠以及是否能夠做出重要而且非常個人化的決定。監護孩子的父母有權對孩子的生活以及生活計劃做許多重要的決定。然而,在加州,還存在著如下的許多情況,即孩子們有權在不必請示父母的情況下做出某些決定。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年輕人的隱私權,而且這經常涉及到一些醫療方面的決定權。

這些情況包括:

  • 當孩子年滿12或大於12歲時,他需要有關感染病、傳染病或性病方面的醫療時。
  • 當孩子年滿12或大於12歲時,因遭受強姦需要醫療時。
  • 當孩子年滿12或大於12歲時,因吸毒或酗酒問題而需要醫療時。
  • 當孩子已足夠成熟而需要有關避孕及護理方面的醫療時(這其中涵蓋了有關的避孕知識、避孕藥具或/和流產以及因缺乏衛生條件而需要的其他醫療)。

加州還為年滿或大於15歲的年輕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以使他們能夠在表明自己已經獨立生活或和父母分開居住並能夠獨立解決自己的經濟問題的情況下獲得醫療。

注:已婚或參軍或從法院收到正式判決通知他們已經不再受家長的管教的未成年人在做出個人決定時就沒有必要和他們的父母商議。

鄧洪律師信箱:DENGLAW@a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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