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男女雙方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在結婚後簽訂婚後協議是非常普遍的。無論是婚前協議還是婚後協議目的都是?了約定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性權利和義務。但是有些父母?了避免日後雙方離婚時對小孩的問題產生爭議,而在婚後協議中對小孩的監護、撫養、探視等問題作出約定。可謂是可憐天下父母心,但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需要提醒讀者的是有強制執行力的婚後協議只能用來確定雙方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而不能解決小孩的問題。一般來講,只有關於夫妻雙方財產問題的協議約定才稱得上是婚後協議。
父母在婚後協議中不能對自己小孩的撫養問題作出約定?聽上去似乎很不可思議。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每天都在為自己的小孩作決定,比如說吃什?、什麼時候上床睡覺、是否可以去朋友家裡等等。但是要知道這些日常生活上的事情並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但是子女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等是會引起法律上的效力的。
子女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不單單只屬於父母,父母之間的一種私人合約並不能約定小孩的這些問題,這些問題應當由法律在父母、小孩及國家之間做出權衡。每一個父母都有權利撫養他們的小孩;每一個小孩都有權利被他們的父母所撫養並有權利與父母保持一個良好的關係;而國家有權力保護每個小孩使其免受傷害。
婚後協議無權免除婚姻任一方當事人的子女撫養費,也無權設定任一方需要支付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小孩的撫養費在某種程度上來看確實很像是一種財產,但是在法律上看子女的撫養費并不是一種財產權利,而是子女擁有的一種可以從父母雙方收入中獲得利益的一種權利。從國家層面上來看就是每個父母都有義務在財物方面盡最大的能力幫助自己的小孩成長。
婚後協議無權決定父母離婚後小孩跟哪一方,或者是未與小孩一起住的一方父母是否可以去探視小孩。子女的監護權及探視權是由法律規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原則所決定的。“最有利於小孩”的這一原則并沒有特別具體的含義,而是包含了很多的因素,其中最基本的包括小孩的健康、穩定、生活環境、方便另一方父母探視及小孩與父母雙方的關係。法官在判定子女撫養的問題時都需要進行個案認定,以確保小孩將會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即使是父母對小孩的撫養費及探視的問題已經達成協議,這個協議仍舊需要得到法院的額認可方才有效。
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說,父母也不能在婚後協議中對小孩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作出約定,子女不是商品,不得在父母之前進行交易,父母也不得將子女當成討價還價的工具。如果在您的婚後協議中有對子女的問題進行約定的話,法院在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判決協議中關於子女問題的部份無效,其他的部份繼續有效,也可能判定整個協議都無效。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建議不要在婚後協議中約定關於小孩的監護權、撫養費及探視權的問題,否則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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