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孩童與危害孩童罪之區別

來源:林文震律師 時間:02/06/2013 瀏覽: 2460

林姓23歲小姐與大她一歲的陳姓男友未婚生子同居,兒子今年三歲。該男友失業十個月在家心情不好剛開始只是偶而情緒不穩,捉摸不定。原本小孩白天送給媬姆照顧晚上林小姐下班再接回家。但既然男友在家,為了節約開支,就由男友來照顧。剛開始還沒什麼問題,但陳姓男友所寄出之求職信持續都石沉大海,心情由不穩轉變成暴燥。常為小事大吼,對兒子也是變的沒有耐心。有天林小姐下班替兒子洗澡時發覺兒子身上有多處紅腫癒血,且變得恐慌不愛講話。就問男友兒子怎麼了,男友只是隨便敷衍幾句說兒子碰傷的。但這種情況接下去並無改善,兒子身上傷處更多,林小姐開始懷疑男友毆打兒子,但因財務狀況走下坡,沒有能力將小孩送出去給人帶,也不敢面對問題,兒子日益消廋,有一日因生病去看醫生時醫護人員到小孩身上之紅腫,懷疑遭虐待,報告社工輾轉通知警察,陳姓男友被逮並控以虐待兒童,傷害等罪,林小姐也被以危害兒童罪起訴。

虐待兒童罪依刑法273d其成立要件是故意加諸兒童的身體或精神上殘忍或無人道之體罰或或造成創傷性的傷害。請注意並不需要達到嚴重巨大傷害才符合上逑標準。有時殘忍或無人道的體罰只造成輕微的受傷也構成虐待。例如打耳光,拳打腳,擣脖子欲使人窒息等。但中國父母最常用的打屁股,只要合理輕重不是暴力,是屬於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懲罰權之範圍,一般是不會被認定是虐待。法律並未對虐待行為有輕楚明確之定義。陪審團會就整體事實來作認定。譬如先前有對小孩之體罰或傷害甚至家暴造成子女受傷等記錄就可能被列入考慮因素及事實。本案陳姓男友的行為明顯構成虐待孩童罪。如果陳姓男友除了虐待兒子外經常不予足夠餵食以作為小孩不聼話之懲罰,他還可能會另外面臨下逑之危害孩童罪。

危害孩童罪依刑法273a並不以實際上有受傷或傷害為要件。只要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造成孩童傷害之可能性就足夠。因此陳男未予足夠餵食雖尚未造成兒子傷害,但已足以造成身體傷害的可能性。林女廻避並沒有即時面對其子受傷之事實給予保護或報警,造成其子持續遭同居男友虐待之環境及受傷之可能性,均可被以此罪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種犯罪在實務上也最容易造成不當指控起訴或逮捕的案件。原因是孩童對父母管教反抗或不滿,常會虛構事實或作作不實陳述甚至製造假傷害以報復父母,但此一無知行為卻陷父母於極大法律麻煩。或是執法人員對小孩不明的身體受傷常不謹慎調查原因,反而過度熱切反應,發生錯誤逮捕或起訴,並造成當事人之名譽或家庭子女關係不可彌補的損失。同時不論是虐待或危害孩童罪都依行為及受傷嚴重性之不同而會被判以輕罪或重罪不定。因此當受到這類罪名指控時,務必請專業有經驗刑事律師保護您的權益,以免冤枉入獄。
 
 (本文作者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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