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刑法規定下的家暴的被害人不限于配偶或同居人,子女的未婚父親或母親也在內,也包括子女或受照顧監護之未成年人,同時也包括65歲以上之老年人。
許多家庭失和,工作失意,經濟結扜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宣泄導引生活壓力的人,常常會以身邊最親密而身體弱勢的人為發泄憤怒的對象,且其施暴方式除加以身體暴力外也常見精神情緒虐待使人產生恐懼等。
這類行為一旦被定罪,可依傷害之嚴重及犯行之次數及記錄等因素,嚴重者被處以多年刑期,輕微者也多半會處以30天監禁,罰金及教育課程等,付出嚴重代價並留下難以磨滅的人生污點。因此在家庭中情緒失控時,絕對需冷靜自製,不可訴諸暴力。
依筆者執行業務中所見的家暴案件,家暴之受害者未必全是女性,越來越多男性配偶或同居人成受害者。
許多家暴之控訴常被正在訴請離婚爭取子女監護權的配偶在激烈的爭吵導致身體之磨擦後用來指控對方,以取得小孩監護訴訟上之優勢。許多配偶在言語不合爭執後產生互驅,常見的情況是採取自衛一方被指控家暴。
警方在處理這類指控時,常依據一方陳述就逮捕被控者,完全沒有給予被控者陳述事實的機會,這時如果被控者的律師能及時將另一方面的事實提供給檢方常可得到撤案或減罪起訴的結果。 在激烈爭執時常發生意外傷到配偶或同居人的狀況,例如用力關門而挾傷對方,這種無加害意圖之行為是可以作為有效的抗辯。
家暴的後面隱藏著許多不為人知的辛酸苦痛,但也有不少的冤枉的被控者。
不幸暴力發生而被逮捕或控訴時,找個有經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代表您是絕對有必要的,如果您無辜得還以清白,如您確實犯錯,也可以得到合法的對待及有效的解決。
(本文作者係位於Pasadena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文震vwl@zllawyers.com;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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