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聯邦系統或州體系統,司法機構將案件大都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類別,並針對這兩不同種類的案件制訂出不同的程序。
在美國,民事糾紛最多是涉及消費者之間,鄰居之間或商家之間的糾紛,例如,家事法就是民事案件之一,民眾就離婚、孩子撫養權,和贍養費等問題可以到民事法庭提出訴訟。
民事案可由個人入稟法庭或經由律師協助辦理。民事案的提起人就是原告(plaintiff),被告的對方就是被告(defendant)。民事案除了索取金額的賠償之外,亦可尋求對某些事情的禁制令。
刑事案則以涉 及危害社會的案件為主,包括:謀殺、盜竊、襲擊、盜用、虐待、縱火等刑罪。受害人不需要自己提出指控,刑事案只能由聯邦或州檢察官提出起訴。被告一旦被判 有罪,法官將根據其過往的刑罪記錄、罪狀的嚴重性,和審判時所處的州所通過的法規,處罰被告罰款、社會服務、監禁,甚至死刑。
正由於刑事案的懲罰較之民事案嚴重得多,在證明一名刑事案被告是否罪有應得所處之壓力也就來得更大了。在刑事法庭內,檢察一方須證明被告「在合理疑義之外」的有罪。而在民事案中,只須有「證據優勢」,即可將被告定罪。
許多時候,同 一宗案件有可能同時是刑事案件又是民事案件。例如,張三被李四用球棒打傷,張三是這宗毆打案中的受害人,他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以李四“侵權”(tort)而造成人體傷害為由要求李四賠償醫藥費用及精神痛苦償賠。同時,張三又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警方可以將李四逮捕,而指控他“以致命武器傷人 罪”起訴李四。如果李四被定罪,他可以被判處監禁,罰款,以及賠償受害人損失等。因而,在這宗案件中,張三可能成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同時又是刑事案件中 的受害人及証人。李四則可以成為民事侵權案的被告,除可能要賠償張三的損失外,還可能被刑事起訴, 面臨牢刑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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