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兒在大型投資公司任高級程式員;數月前被重金挖角,做高頻投資活動;離任前私下將與同 事合作研究成功的程式密碼,上載北京服務器;離職後下載於住家電腦,上班後再下載新公司電腦。 不料被FBI 拘捕,控以跨境盜竊貴重財物罪及經濟間諜罪;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判10 年監禁。請 問該如何處理?
答:令郎沒有履行員工對公司商業機密絕對保密的責任。談及兩項指控,務要請律師仔細研究,所涉刑事法例是如何闡述的,因聯邦刑事法 例由國會定立,所用字眼若不清楚或含糊,則可以爭取對被告做較有利的闡述或引用。
跨境盜竊貴重財物罪,是針對那些明知是跨境盜取、價逾$5,000 的物品、貨物、證券或金錢等實物,仍據為己有、或安排或協助運送、 轉遞或轉移的人。雖然高頻投資程式是極具價值的程式,但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85 年,於Dowling 案判詞中明確,只要沒有從受害者處 拿走實物,密碼或程式都不算為有價值的實物,即使日後跨過國界在北京再下載,而且只是以電腦下載密碼,所以不算是盜取實物。
經濟間諜罪的要點,是挪用他人擁有的、在公開市場上研發成功、或已投入使用的貿易機密,意圖傷害擁有者以利他人。爭議點應著眼 於:這項高頻投資程式是公司珍寶,嚴加保密,從不亦無計劃在公開巿場研發或投入使用,純屬內部獨享,故此對所指控的罪名,產生構 罪因素不清或含糊的問題。當聯邦刑事例產生任何含糊抵觸時,被告可享有較有利的闡述措詞來抗辯的機會。
令郎雖下載了公司高度機密,但這種高頻交易程式絕不會由公司主動地與公開商業圈共同研究、分享或投入使用,雖然從另一角度看, 這種程式的最後結果是令客戶受益,但對象不是公開的商業圈中人士。從上述公司保密政策角度分析,所涉及的行為絕難合乎聯邦法條款 的環節,因而罪名不能全面成立,應撒消控罪。
雖然如此,令郎與其就職新公司均涉嫌侵犯版權法,他本人亦觸犯了與公司簽定的保密協議,將面對被追究民事責任的嚴重後果,但一 般只涉及金錢賠償,不需受牢獄之苦。建議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代辯,以減少不良後果。
資料來源:角聲號角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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