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威脅方式解決商務糾紛可能構成犯罪

來源:智博曼律師、林文震律師 時間:03/14/2013 瀏覽: 4627

南加州華人商務活動頻繁旺盛,不論進出口,大盤,零售,或餐飲業均欣欣向榮。但隨之而起之商務糾紛,如欠債,不履行合約等也不甚其數。華人重然諾的習慣,常沒有明確或書面協議就進行交易,遇到糾紛時,試圖自行解決。這本無可厚非,但問題是當談不攏或不愉快時,火氣一來,常口出惡言,甚至意圖以威脅口吻或言語或藉電郵,短訊等,迫對方就範。在這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觸犯刑法422條威脅罪,(Criminal Threat)最重刑罰達三年,不可不慎。嚴重的話甚至有可能構成更嚴重之罪名,如恐嚇取財等。

 什麼行為會觸犯此罪呢?基本上本罪成立要件如下:

 1.威脅殺害或傷害他人;
 2.以口頭,書面或電子傳訊方式傳達此威脅訊息;
 3.信息是明確,立即且特定的,且有立即發生之可能;
 4.接受信息的人因而對自身或家人之安全感到恐懼。

了解法律規定,可以避免犯錯。商業糾紛,可以請商業律師代表處理。如果要自行處理,一定要用理性,文明的態度,表達理由及立場 ,不可情緒化,更不可用威脅口吻甚至以殺害或傷害他人為要脅手段。如果使用刀子或槍械來威脅那就符合加重刑罰或被控意圖重傷害等重罪,絶對是重大錯誤,令人悔不當初的。

 如果不幸被控刑事威脅罪,法律上仍有許多正當抗辯理由,一定要交由一位有經驗的刑事律師來處理,保障您的權益,以免一錯再錯。

 (本文作者智博曼律師,林文震律師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1-877-770-1836;vwl@z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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