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州未滿十八歲而觸犯刑法,歸屬於青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管轄。除非是刑法第707條所列之情節重大之重罪可能會移轉至成人法庭審理外,均由青少年法庭審理結案。
青少年案件之程序從警方依加州福利及機構法(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第625條規定對青少年進行逮捕而開始。在逮捕後,一般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情節較輕微者,例如逃學等,訓誨告誡後釋放。第二,情節嚴重者,如持有或吸食毒品,幫派鬪敺等,帶回警局監禁並轉交戒護官(Probation Officer)。第三,情節居中者,例如偷竊,毀損等,開出違法單據後,未成年人須於單上指定之日期出庭。
在前述笫一種情況,家長領回後,應多與子女溝通,加強教育,避免再犯錯。第二種情況,監護官於評估事實後可選擇將小孩交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要求於指定日期出庭。或裁決將小孩移送監獄。若裁決移送青少年監獄,家長應速與專精青少年法律師聯繫,因為依法監護官必須在逮捕監禁後48小時內,由法庭開押解庭裁決是否繼續押解。違反此48小時規定,則小孩必須被釋放。專業律師亦可提出有利事証有效說服法官停止監禁。若監護官決定釋放小孩但小孩必須在指定日期出庭,在此之前監護官必須準備評估報告及犯罪証據,提交檢察官裁決是否提起控訴。若檢方決定不提起控訴,則案件程序上等同結束,但理 論上檢方仍可再日後提起控訴。這段期間內如果能由專業之青少年法律師,就有利事證及青少年之特殊狀況與監護官及檢察官磋商,則案件不進入起訴而又得到實質上解決之機會大增。
依福利及機構法第654條規定,監護官在初期案件的發展扮演重要角色,其在提交檢方進行起訴之前可依其自身調查結果,對某些適當之案件裁決以簡易監護(Informal Probation)方式交由父母管束而暫不起訴。有經驗的律師,會盡力爭取監䕶官先以此種方式處分,避免起訴之案底。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檢方有許多簡易處分方式來取代起訴及審判,有經驗之專業律師會儘量替被告爭取這類處分,以避免複雜之法庭程序。
一旦案件進入起訴(Petition)階段,就進入過堂,審判及裁決過程,必須由專業律師代表以保護被告權益,保持有利証據,此部份不在本文敘述範疇。但由前文可知從小孩被逮捕之時起48小時內,隨後之押庭,到監護官之評估裁決及送交檢察官提起控訴前,不僅悠關小孩避免在此過程中被監禁於青少年監獄,也關係到案件是否可以得到不起訴或簡易監護處分而結束,不必進入審判階段留下不良之案件汚點,其重要性不言可諭,如能在此階段就有專業律師代表,極可能有事 半功倍之效果。
本文作者係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林文震律師及智博曼律師,專精青少年犯罪,1-877-770-1836。155 North Lake Ave., 8th Floor, Pasadena, CA 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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