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加州同居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來源:涉外律師編輯 時間:10/22/2013 瀏覽: 36025

所謂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是指為建立相互關愛的親密、堅定關係而選擇共同生活的兩個成年人。

(一)同居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的建立

當事人雙方要建立同居關係,成為同居者,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 向加州州務卿處(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提交一份經過公證的《同居關係聲明》(Declar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

● 擁有共同居所(A Common Residence);

● 雙方都未婚,且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Blood Relationship);

● 雙方都已滿18歲;且

● 雙方是同性戀人,或一方或雙方年齡都在62歲以上且有資格享受社會福利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二)同居關係的解除程序

在加州,符合上述條件而建立的同居關係如需解除,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表格以提起終止關係(Dissolution)、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或宣告同居關係無效(Annulment of 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定程序。這些特定表格為:

(1)《申請書——同居關係》(Petition – Domestic Partnership)(家庭法表格FL-103);和

(2)《答辯書——同居關係》(家庭法表格FL-123)。

至於程序中所需的其它表格,則與已婚人士辦理離婚、法定分居、或宣告婚姻無效所用表格相同。

(三)同居關係解除與婚姻關係解除的區別

那麼同居關係的解除與婚姻關係的解除之間,到底存在怎樣的區別呢?

● 居住要求——同居者只要在加州註冊登記,加州法院便對其同居關係的解除享有管轄權(Jurisdiction),哪怕他們已搬離加州,或從來不曾在加州居住。

● 如果當事人雙方是在它州建立同居關係或其它等同關係,那麼,只要其中一方在加州居住,便可在加州申請解除其同居關係。但要申請解除同居關係,當事人一方必須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前至少6個月內居住在加州,且在提交申請書前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交申請書所在縣;但如果要申請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關係無效,那麼當事人便無需滿足該居住時間的要求,當事人遷入加州時,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

● 同居伴侶贍養費(Partner Support)——與配偶贍養費不同的是,同居伴侶贍養費對於接收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免稅收入,而對於支付方來說,也是可扣除部分,那就是說,納稅時支付方可從其收入中扣除支付的這部分贍養費數額。

● 由於允許同居者解除同居關係、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關係無效是一項新出台的法規政策,因此,在財產、監護、以及稅務等很多方面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不健全之處,而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決,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將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解除同居關係的簡易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同居關係的解除同樣也可適用簡易程序。在雙方當事人同時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其便可通過比較簡便的方式解除其關係,這些條件為:

● 自雙方登記註冊其同居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終止同居關係通知書》(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止,其間不超過5年;

● 雙方沒有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間共同生育或收養的子女,且對方同居人現在沒有懷孕;

● 雙方都不擁有或享有任何的不動產權益,如房子(House)、公寓(Condominium)、出租財產(Rental Property)、土地(Land)、一年期的租約(1-year Lease)、或購買選擇權(Option to Buy)等;

● 自建立同居關係之日起所引起的債務不超過$4,000(不包括汽車貸款);

● 自建立同居關係之日起所取得的財產價值不超過$32,000(不包括汽車在內);

● 雙方各自擁有的個人財產的價值不得超過$32,000(不包括財產上欠付的債務或汽車貸款);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放棄從對方處獲得同居伴侶贍養費的權利;且

● 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了分配財產和債務的書面協議。

此外,在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簡易程序之前至少6個月內,當事人一方已在加州居住,且在此之前至少3個月內居住在提請解除同居關係所在縣。

當事人也可直接向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處提交《終止同居關係通知書》,而無需向法院提交。

(五)聯邦法(Federal Law)

但是,聯邦法律卻並不認可同居者,在大約一千多項聯邦法律中,婚姻身份(Marital Status)都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主要包括: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醫療(Medicare)、移民法(Immigration Law)、退伍軍人福利(Veteran's Benefits)以及聯邦稅收法規(Federal Tax Laws)等規定的權利。在加州之外,同居者與已婚人士享受的權利也可能會有所不同。

(六)稅(Tax)

聯邦稅法和州稅法並沒有作出變更來認可同居者,因此,這一方面的問題是非常複雜的,而對於涉及收入、財產以及其它稅務相關的問題,當事人去諮詢一下律師或會計師比較妥當。

 

資料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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