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規定了分居協議的法律要求,
其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為了促使婚姻雙方的分居或者離婚糾紛得到和善的解決,夫妻雙方可以達成分居協議。該協議包括以下項目:
(1)雙方所有財產的分配;
(2)對一方的扶養;
(3)對子女的撫養;
(4)對子女的監護和探視。
2、在離婚或者合法分居的訴訟中,除了有關子女的撫養、監護和探視事宜外,法庭不得對分居協議的條款表述異議,除非考慮到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他們自己提出或者在法庭要求下提出的任何其他證據後,認為分居協議極不合理。
3、如果法庭發現分居協議極不合理,法庭可以要求雙方提出修改過的分居協議或者對財產分派、扶養和子女撫養事宜作出裁定。
4、如果法庭認為分居協議在財產分配和扶養基本合理,在子女撫養方面也令人滿意,法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雙方所簽訂的分居協議對上述方面無異議,應當將協議條款寫入離婚或者合法分居的判決,並命令雙方執行;
(2)如果分居協議中寫明不同意在判決中寫入協議有關條款,裁判中應當確認分居協議並表明法庭認為其條款基本合理。
5、寫入判決的協議條款可用執行判決的任何強制手段來保證實施,包括處理藐視判決的辦法。這些條款與合同條款一樣具有法律強制力。
6、除了有關子女撫養、監護或者探視的條款外,如果在分居協議中有此規定,判決可以明確指明不得對或者限制對寫入判決的條款進行修正。否則,判決的修正將自動引起判決中所確認的分居協議的條款的改變。
來源:美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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