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離婚法的小孩監護有兩種:
1/ 法定監護權(legal custody);2/居住監護權(Physical custody)。
如果父母一方曾有家暴行為,很有可能會喪失小孩監護權。家暴行為可以是語言上或行動上的暴力行為。如果在過去5年內為人父母者被刑事法庭判定觸犯家暴行為,或者被家事法法官判定對配偶或小孩有家暴行為,觸犯者一般不能擁有小孩監護權,但可保留探訪(visitation)權,某些情況下可能要監督探訪(monitored visitation)。家事法法官可酌情放寬給予暴力使用者適量監護權,例如當事人已完成52周防暴力的課程。並不再使用暴力,及放寬法令會對小孩身心有最佳利益。
按筆者的辦案經驗,對於有家暴刑事記錄的父母,家事法法官會較傾向給予另一方法定及居住監護權。但即使沒有刑事記錄,法官亦會按事實證據判定有家暴行為。筆者經辦的案件中有牽涉家暴指控的兩宗個案,兩位法官有截然不同的裁決。
第一個個案:小孩對法庭委任的監護權評估專家說父親在家裏曾使用暴力,包括粗言穢語責駡配偶,及摔東西。法官相信父親曾有類似行為,但父親沒有針對小孩使用暴力,所以,父親享有同等監護權利,只命他媽媽命令父親接受家庭及防止憤怒的輔導課程。
第二個個案:父親與前往母親家探望嬰兒。雙方家庭為了餵食嬰兒發生衝突,初而口角,繼而動武。母親報警。雙方家庭成員都有受輕傷,齊齊被帶去警局,最後雙方都未被刑事檢控。在家事法法庭上雙方就肢體衝突一事作供。法官聽審後認為雙方的供詞都存有不實成份,但法官認為父親不應手抱著嬰兒時與岳父打鬥,所以法官判于母親獲得嬰兒的所有監護權,並命令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從上述兩個個案,可以看出不同的法官對“家暴”的標準有不同的尺度。雖然個案中的父親沒有家暴刑事記錄,一個被法官判定有家暴行為,另一個被法官判定是憤怒行為但未達至家暴,結果一位父親享有監護權,另一位則喪失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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