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移民的法律問題

時間:02/20/2014 瀏覽: 8679

一、結婚序曲:美國K1 簽證

對於已經緣定今生卻又相隔萬裡的雙方來說,首先要確定的是,兩個人是先結婚,等拿到移民簽證再來美團聚, 還是由未婚夫或未婚妻向美國海外領事館申請K1 簽證, 來美完婚。讓我們先來看看美國移民法中有關K1 簽證的規定。K1 簽證是專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夫或未婚妻前來美國成婚而設立的美國簽證類別。申請人必須在抵達美國九十天之內成婚,然後由其美國公民的配偶為其提出綠卡申請。

為了防止虛假婚姻,移民法規定,申請人必須提出檔案,證明雙方在過去的兩年中曾經見過面。一般說來,這意味著身為美國公民的一方曾在規定時間內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國家與其見面。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 這一規定可以放寬。法律規定,如果因極度困難而無法見面的話,申請人可以提出有關證明材料。有一案例表明,美國公民未婚夫因長期患病在床,無法與他的以通信結識的未婚妻見面。在他提出醫生和醫院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後,移民上訴法庭推翻了移民局不予批准的決定,准許其未婚妻來美成親。

在申請K1 簽證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K1 簽證持有人必須在抵美後九十天內成婚。否則會喪失合法居留資格而招致移民局遞解出境。如果因故未能在九十天之內成婚的話,應提供詳細合理的說明。持K1 簽證者在進入美國之後,不得轉換為其它非移民身份,如學生身份(F-1) 或專業人員的工作身份(H-1) 等。也不得以其它類別的親屬移民轉換成綠卡身份。

在提出綠卡申請時,必須由為其申請K1 簽證的美國公民配偶出面申請。換句話說,如果K1 簽證持有者以美國公民未婚夫或未婚妻的身份來到美國之後,移情別戀而和另外一個美國公民結婚,其美國公民的配偶也無法為其提出在美國境內調整為綠卡身份的申請,而必須離開美國, 前往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在提出K1 申請的同時,申請人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可申請K2 簽證,一起來美。

在申請K1 簽證之前,應有美國公民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在其所居住的移民局分區中心提出申請(I-129F 表格), 在提出申請時,應提供如下檔:公民身份的證明材料,如出生證、護照、公民證等。雙方的未婚身份證明,包括離婚證明證。

兩人在提出申請之前的兩年之內見過面的證明材料, 如機票、旅館收據,在一起合照的照片等。證明為婚禮所作出的安排,如成婚的教堂、旅館的預訂、婚後蜜月的安排等。其它文件,如兩人的來往書信、電話賬單,等等, 以證明兩人的關係及準備結婚的意圖。

在申請批准之後,移民局分區中心會將申請轉至K1 簽證申請人所在國家處理移民簽證的美國領事館處理。美國領事館會通知申請人前往面談。在面談時,申請人應準備如下文件:有效的護照、出生公證、 無犯罪記錄公證、體檢材料、偕行子女的上述檔、經濟擔保檔。鑒於美國領事館對此類申請的審查十分嚴格,美國公民最好能專程陪同申請人接受面談,回答領事館的質詢。

二、結婚與綠卡

對於已經在美國的申請人來說,只要與美國公民結婚,一般都可以提出綠卡申請。此類申請的關鍵在於證明婚姻的真實性。移民法規定,如果婚姻的目的只是為了獲得綠卡, 這類婚姻會認為時虛假婚姻。申請人也無法以此獲得綠卡。判定婚姻是否為虛假婚姻的標準時結婚的雙方在結婚之時是否有意共度此生。當然,結婚雙方的主觀願望應由客觀事實來證明。因此,結婚的雙方應在提出綠卡申請之時,就提出雙方婚前婚後的有關文件,證明其婚姻的合法性和可信性。因此,在提出綠卡申請時,應提供如下檔:1) 結婚證、2) 與前妻或前夫離婚的證書、3) 兩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證明材料,如公寓租約、共同的銀行賬戶、人壽保險、來往信件、汽車登記檔、與家人和親朋好友在一起拍攝的照片,如果沒有上述檔,可由親戚、朋友以及同事提出證詞,以證明結婚的雙方的確以夫妻的身份在一起生活、4) 有關的移民表格,如I-485、I-130、G-325 以及規定申請費,照片,體檢表等。

對於結婚綠卡申請,移民局一般都會進行面談。面談大多都在移民局的辦公室進行。結婚的雙方都要參加。如果不諳英文,可以聘請翻譯。申請人也有權要求移民局允許自己的律師在場。在通常的情況下,移民局的面談官員會問及申請人結婚前後的一些個人情況,審定提供的檔的真實性。假如移民官認為必要,可以將夫妻兩人分開面談。在此情況下,移民官會問及一些十分個人的問題,如兩人第一次見面的情況,喜歡的食物,家裡壁紙的顏色,牙膏牌子,甚至內褲的式樣,等等。如果還有疑問,移民局可能在沒有預先打招呼的情況下突然登門造訪,查看兩人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

如果面談通過,移民局會在申請人的護照上蓋章,表示綠卡已經批准。如果這時兩人結婚還不到兩年,申請所得到的綠卡為臨時綠卡,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之前的九十天內,申請人應向移民局提出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

在提出轉為永久綠卡的申請時,如果與美國公民的婚姻依然存在,可由美國公民和申請人共同提出。如果在得到臨時綠卡之後,男女雙方已經離婚或分居,申請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請。提出永久綠卡申請的關鍵在於男女雙方的婚姻是否真實。如果不是虛假婚姻,即使在得到臨時綠卡之後雙方即告離婚,移民局也會批准永久綠卡的申請。永久綠卡的申請應向申請人所居住地區的移民局分區中心提出。如果移民局認為沒有問題,可直接批准永久綠卡。如果移民局心存疑問,有可能將申請轉給當地移民局進行面談。由於目前審查時間頗為冗長,在提出永久綠卡申請之後,往往在臨時綠卡過期之後, 申請人還未得到永久綠卡。這時如果申請人需要離開美國國境,可憑永久綠卡申請的收據,在六個月之內自由出入美國。

三、面談時夫婦雙方已經分居怎麼辦    

移民法規定,如果申請人與公民離婚,則移民申請自動無效。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夫妻雙方雖然尚未離婚,在移民局寄來的面談通知時,兩人卻已分居的情況。兩人雖然緣分已盡, 但美國公民的一方仍然願意幫助申請人得到綠卡。問題在於,要不要告訴移民局兩人已經分居的事實。

移民局上訴法庭的兩個案例給我們提供了明確的答案。在第一個案例中,美國公民與申請人在面談時已經分居,並且正在進行協議離婚。在面談過程中,兩人將這一事實如實告訴了主持面談的移民官。移民局官員雖然認定兩人當初的結婚並無任何作假之處,但鑒於兩人在面談時已經分居,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綠卡。申請人上訴至移民上訴法庭。法庭作出判決,認為即使兩人在面談時已經分居, 但兩人的婚姻依然有效,因此申請人應該得到綠卡。與第一個案例相對照的第二個案例中,美國公民與申請人在面談時隱瞞了兩人已經分居的事實,得到了綠卡。移民局在其後的調查中發現了兩人分居的事實,將申請人的綠卡吊銷。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在面談時隱瞞了重要事實,因此是以欺騙手段獲得綠卡。申請人終被驅逐出境。這兩個案例給人的教喻是十分明白的:尊重法律,實事求是,不要弄虛作假,自取其辱。

四、受到虐待的配偶可以自己申請綠卡

美國國會於一九九四年通過了“防止暴力犯罪法案”, 法案中關於防止對婦女施行暴力的條款規定,受到配偶或父母虐待的外籍人士可自行向移民局申請移民。眾所周知, 對配偶或子女動輒施虐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施不會為配偶或子女申請移民的。因為他們發現,他們的配偶或子女因為自己沒有合法身份而默默忍受。防止暴力犯罪法案的實施,無疑為這些飽受虐待的婦女、兒童或男子指出一條解脫之道。根據這一法案的規定,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父母的虐待或毆打,可以自己提出移民申請。提出申請的配偶的子女如未滿二十一歲,可與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也可自行申請。

提出申請的條件如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在美國居住、符合移民的其它條件、在提出申請時仍保持婚姻關係,並非假結婚、在結婚之後受到虐待、品行良好、如果回國會有極大的困難。

該法案還進一步解釋了何謂“虐待”。法案文本用了extremecruelty 一詞,即“極端殘酷”。根據法案的解釋, “極端殘酷”包括對受害人施暴或威脅施暴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強行關押以致造成或威脅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心理或性行為方面的施虐,包括強奸、亂倫、強行賣淫等。另外,其它一些獨立看來似乎並非施虐,但長期以來會給受害人造成傷害的行為也在此之列。以下檔或事實可以用來證明虐待的情況:警察的報告和證詞、法官的判決、義務人員的診斷材料、學校官員的證詞、社會工作人員的證詞、其它有關的證據,如照片、鄰居的證詞等也可被移民局接受。在提出申請之前, 申請人應向居住所在地的警察局索取無犯罪的證明材料,以證明申請人品行良好。並要提出有關證明材料,說明如果被迫離境,將會遇到極大困難。

美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可以直接提出綠卡申請。在等待綠卡期間,可以申請工卡。對於永久居民的配偶及配偶的子女來說,他們可以申請自動離境手續。在自動離境手續批准之後,即可申請工卡,一邊工作,一邊等待排期。假如在這之前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曾經為其配偶提出過申請,即便後來撤回了申請,被虐待的配偶的移民排期仍將按照原來的排期計算。這樣,申請人可以早日得到綠卡。

五、如果公民配偶去世該怎麼辦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一位美國公民陪他的妻子在美國領事館等待面談。面談快要結束之時, 這位美國公民心髒病突發,死在領事館裡。本來就要批准申請人綠卡的領事官當即拒絕了申請人的綠卡申請。法律無情。但法律也有變通之處。根據移民法的規定,如果符合如下條件,即便美國公民去世,申請人仍然可以得到綠卡:申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超過兩年、申請人在美國公民去世兩年之內提出申請、在美國公民去世之時,申請人與美國公民保持合法的婚姻、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之時沒有再婚。申請美國婚姻移民遇到配偶去世又假如不符合以上條件,則只有申請因私法案一途了,也就是通過美國國會議員提出專門的議案,讓申請人得以留在美國。

來源:美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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