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真詐財!近期華人社區屢傳利用「撲身上車」製造車禍,並從驚嚇的車主手上獲得數十元不等賠償。專業人士指出,遇到疑似假車禍,「報警處理」是最好選擇。
亞凱迪亞吳太太,日前從10號公路西向大西洋(Atlantic)大道出口下交流道,等待右轉,看見一位年約20多歲的西裔男士,站在紅色停車標誌(Stop Sign)前講電話,等輪到她的車停在紅色停車標誌(Stop Sign)時,「他突然整個人趴在我的休旅車上,手抓著後照鏡」。
吳太太說,當時馬上將車停在路邊,對方告訴她「妳撞到我了」,她馬上意識到發生什麼事,搖下車窗,很兇的罵他「我知道你在幹什麼,你想幹什麼?」。她說,當時她馬上拿起電話要報警,但對方要她不要報警,並說「只要給我80元,我去看醫師」。
「我還是堅持要報警,告訴對方會請警察帶他去看醫師」吳太太說,沒想到對方開始跟他討價還價,說「不然你給我60元」。
吳太太表示,她當時擔心萬一後面的車是共犯,或有其他共犯停在對面,若看見對方「沒得手」,搞不好拿著相機向她的車拍照,到時候告她「撞人就跑」(Hit and Run),所以最後她同意給對方錢,但告知對方「你要跟我簽東西」。
吳太太說,她向對方留電話、姓名、手機等,並要對方出示ID,但對方表示沒有。此外,記得以前曾有保險經紀告知她「發生事故不管要給對方什麼東西,都要對方簽字」,故她用紙寫下「這是最後和解」(This is the final settlement)字樣,要對方簽名後,最後給了他20元了事。
她說,自己實在氣不過,拿錢給他的同時,也把對方狠狠教訓一遍,「我告訴他,我認識很多工作認真的老墨,都不做這種丟臉的事」,並「要他不要再出現」。說完將車子開走,沒想到從車子後視鏡往後一瞧,「那位男士竟然又跳到另外一輛車上」。
看見第二輛與她相同遭遇的車,吳太太馬上打給911報案,隨後又到阿罕布拉警局備案。
阿罕布拉警局警佐Jerry Johnson表示,之前便聽過類似案件,「但卻是首次發生在阿罕布拉附近」,他表示,遇到類似可疑假車禍案件「要即刻報警處理」,此外「若沒做錯任何事,千萬不能給對方錢,即使只有幾十元」。Johnson說,無論大小車禍,若受害者要求警方到場,警方一定會到,因此民眾若遇到類似情況,「打電話給警察,等警方介入調查,私下和解給錢都是不對的」。
至於簽署「這是最後和解」紙條,是否具法律效力?律師蔡玟慧表示,「這句話並不是最好的作法」。她表示,這句話並不能保護「未來可能衍伸出來的後續問題」,此外這句話也間接承認「這場車禍是有發生的」、「萬一有什麼隱性情況,不能保護當事人」,甚至可能被對方用來當作「反證」。
蔡玟慧說,除非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可以臨時寫得完整,通常律師寫類似狀況的和解書,會用「This is not admission of any liability fault on the part of payer」字樣,意即「付錢但不代表有錯」,此外還需加上「簽了和解書,未來任何隱性問題都不歸我負責」等等項目,都要列進去。
此外她說,只要有打電話給警方,警方有紀錄,都不算「撞了就跑」(Hit and Run),民眾若遇到類似案件,「第一時間報警才是上策」。
來源:world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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