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中的定金問題

時間:07/15/2014 瀏覽: 2012

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定金就是買方為了表示誠意,空口無憑,先拿出一筆錢給賣方做為自己要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下面我們就介紹一下有關定金的一些內容。 

(一) 定金不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這個意思是說買賣合同(居間契約)可以沒有定金的情況下也可以是有效的。一般一個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如下:

A 買賣雙方的均到了法定年齡(未成年簽字不合法)

B 均沒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C 雙方均清楚合約內容並自願簽字(武力威脅下籤的不生效)

D 交易價格

E 沒有非法的內容

F 準確的房子的法定地址(Legal Description,不是郵政街道地址)

以上是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完全可以沒有定金的,比如,親屬之間的贈送,好朋友之間的買賣就常常不用定金的。 

(二)定金的數目

定金的數目在美國各地均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差異很大。洛杉磯市場上一般定金為房價的3% 左右。 

(三)定金多數存在中立的第三者手中

絕大多數定金是存在中立的產權公司裡,但也有存在經紀人公司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要存入專門的信託賬戶裡,不可以存在普通的公司或個人賬戶中。定金一般是不付利息的。

來源:美達移民留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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